三部门联合出台"十五五"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新政 覆盖科研全链条关键主体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对"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

这一政策框架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在推动科技自立自强过程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科研创新的扶持力度。

政策的核心内容涵盖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

其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图书馆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其二,对上述机构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两项措施直接降低了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的运营成本,有利于其获取国际先进的科研设备和学术资源。

政策的适用范围界定明确。

受惠机构包括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研究生院、图书馆,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高等学校、县级及以上党校和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此外,科技体制改革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也被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这一广泛的适用范围,充分体现了政策对多层次、多类型科研创新主体的支持。

为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知还规定了灵活的使用机制。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研机构和高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研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的,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活动。

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大型科研设备的共享效应,提高了科研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对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政策允许科研机构和高校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临床实验,但大中型医疗仪器限每所医院每三年每种一台,体现了政策的精准性和规范性。

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与"十五五"规划周期相对应。

这一时间安排既为科研创新提供了中期稳定的政策预期,又为政策的动态调整预留了空间。

通知明确指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印发,免税进口商品清单也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这为政策的细化落实奠定了基础。

从更深层的意义看,这一政策的出台反映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

当前,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掌握先进的科研设备和学术资源对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至关重要。

通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有效降低了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成本负担,使其能够更便利地获取国际先进的科研工具和学术资源,这对于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以更精准的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本质上是用制度确定性对冲科研不确定性。

面向“十五五”,在坚持规范管理与风险防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便利度、完善清单动态调整与共享机制,将有助于把减税降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新产出,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