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信访举报是群众反映问题、监督公权力的重要渠道,必须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然而,少数人员为谋求个人目的或发泄不满,捏造事实、恶意举报,既侵害被举报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挤占公共资源,影响基层治理效能。
此次通报的三起案例呈现出“目的性强、指向明确、传播快捷”的特点:有的因请托被拒转而诬告干部“以权谋私”,有的因不符合政策条件申请被拒而诬告工作人员“吃拿卡要”,还有的因对案件处理不满,通过短信向多名领导无序反映并捏造“打人、贪污”等情节,造成不良影响。
原因:从个体动因看,个别举报人将信访举报异化为“讨价还价”的工具,把政策性、程序性处理结果误判为“被刁难”,进而以虚假指控施压,试图迫使相关人员“松口”或达到不合理诉求;也有人在矛盾纠纷中缺乏法治意识与证据意识,把个人情绪当作事实依据,选择更具冲击力的指控方式博取关注。
从治理层面看,随着信息传播渠道更加便捷,“多头投递”“无序反映”成本降低,部分人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抱有“试一试”“闹一闹”的侥幸心理。
同时,少数事项在政策解释、程序告知、释法说理上仍有提升空间,若沟通不充分,容易让个别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并被不当引导,进而演变为恶意举报。
影响:诬告陷害直接损害干部群众合法权益,尤其对基层工作人员而言,一旦被不实举报缠身,容易造成时间精力被牵扯、工作节奏被打乱,甚至引发“多干多错、少干少错”的消极倾向。
对社会层面而言,恶意举报削弱信访渠道的公信力,使真正需要反映的矛盾问题被噪音淹没,增加甄别核查成本,影响问题处置效率。
更需要警惕的是,个别虚假信息若在社会传播中被放大,可能引发误读和情绪对立,影响基层治理环境与营商环境,侵蚀社会诚信基础。
对策:维护信访举报权利与打击诬告陷害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坚持依法依规、标本兼治。
一是完善“受理—核查—处置—反馈”闭环机制,对实名举报加强程序告知与结果反馈,对明显失实、主观恶意突出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形成震慑。
二是强化证据导向和分层分类处置,对一般性误解引发的失实举报加强释法说理、教育引导;对编造事实、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依法追责,做到惩处有力度、教育有温度。
三是同步加强澄清正名和关心关爱机制,对被诬告干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形成“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
四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进一步畅通依法反映渠道,规范反映方式,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对“多头投递、越级反映、无序发送”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防止形成新的治理负担。
五是强化普法宣传与政策解读,围绕低保、落户、事故处理等高频民生事项,提升基层窗口单位的沟通解释能力,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误解与对立。
前景:从通报释放的信号看,云南将持续把惩治诬告陷害作为净化政治生态、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干部担当的重要抓手。
随着常态化机制进一步健全,依法打击恶意诬告与依法保障群众监督权将更好统筹,既让正常监督更有力度,也让恶意举报付出代价。
可以预期,相关部门将更加注重在“查清事实”与“回应关切”之间把握尺度,在严格执纪执法的同时提升治理精细化水平,以法治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基层治理和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正、可预期的环境。
诬告陷害是对信访举报制度的滥用,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这三起典型案例,虽然涉及的具体情节各不相同,但都深刻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必须坚决维护信访举报秩序的纯净性。
打击诬告陷害,既是对被诬告者的保护,也是对真实举报者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捍卫。
只有让诬告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让真正的监督者更加理直气壮,让担当作为的干部更加安心工作。
这正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