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明确:企业单方取消年终奖需承担举证责任 连续发放形成惯例不得随意变更

年终将至,围绕“年终奖发不发、怎么发”的咨询与争议明显增多。

年终奖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基于年度经营状况与员工绩效表现,采取的激励分配方式,既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也关乎企业用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对“连续多年发放后能否单方停发”给出清晰裁判思路,为同类争议划定了规则边界。

问题:连续多年发放后,企业能否以“自主决定”“经营困难”为由突然停发年终奖?

案件中,高先生2015年入职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由公司结合经营状况、个人表现等因素自主决定。

此后公司在每年3月前后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高先生连续五年领取2016年至2020年度年终奖。

2022年公司告知不再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理由为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且公司经营困难。

双方协商未果,进入诉讼程序。

原因:争议焦点并非“法律是否强制要求发年终奖”,而在于企业是否能够在缺乏明确规则与证据的情况下,推翻既有发放惯例形成的合理预期。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所有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的强制规定,年终奖总体上属于单位内部薪酬管理的一部分。

但企业的自主权并非无限,尤其当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协商结果或长期稳定的实际做法,已经对发放条件、周期与标准形成相对确定的安排时,单位就应当遵循诚信与公平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更不能以模糊表述替代应尽的说明与举证。

影响:法院在审理中强调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一审认为,公司已连续五年向员工发放年终奖,若主张因条件不具备或经营状况变化而不予发放,应当就年终奖发放条件、标准、核算方式及经营状况等作出说明并提交证据。

该公司在诉讼中未就年终奖核算或经营状况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参照2020年度年终奖数额,判令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2.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该裁判释放出明确信号:年终奖虽非当然权利,但当其已在劳动关系中形成相对稳定的支付惯例时,企业若要调整或取消,必须“有规则、有依据、有程序”,不能只停发不说明、更不能把“自主决定”当作免责条款。

对策:减少年终奖争议,关键在于把“激励安排”落到可执行、可验证的制度层面。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完善薪酬制度:一是明确年终奖性质与适用范围,区分固定性报酬与绩效激励,避免将年终奖与工资结构混同;二是细化发放条件、考核维度、计算口径、发放时间以及特别情形处理规则,例如经营指标未达标、员工在岗时长不足、纪律处分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三是建立透明的考核与申诉程序,形成书面记录并公示或告知,确保规则可追溯;四是当经营确有困难需要调整激励政策时,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与告知程序,尽可能通过协商实现平稳过渡,降低用工风险与劳动争议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理性维权同样需要“看合同、看制度、看证据”。

应关注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薪酬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条款表述,留存历年发放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考核结果、通知邮件或群公告等材料;若企业提出停发,应要求其说明依据与计算口径,必要时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权。

实践中,年终奖条款常出现“由公司决定”“视情况发放”等笼统表述,这类约定容易带来认定分歧,更需要以既往惯例、岗位绩效和制度文本来综合判断。

前景:随着劳动者对薪酬透明度与权益保障的关注上升,年终奖纠纷将更倾向于“规则审查”与“证据审查”。

裁判实践也将继续强调诚实信用与举证责任:企业拥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但须在明确制度框架内行使;劳动者主张权益,也需以事实与材料支撑诉求。

预计未来企业薪酬管理将更加重视制度化、规范化与过程留痕,年终奖从“口头激励”走向“可计算、可解释、可监督”,将成为降低争议、稳定预期的重要方向。

年终奖纠纷看似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个案问题,实则反映了现代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平衡的深层次问题。

法律既要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要保护劳动者的合理预期。

本案判决的启示在于,企业的自主权并非无限的,当企业通过持续的行为建立了某种制度性承诺后,就应当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来对待这种承诺。

这不仅是法律规范的要求,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最佳实践。

只有当企业和劳动者都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年终奖制度才能真正成为激励员工、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