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法院成功调解16年家庭积怨 法官30余次调解促"两案同解"

问题——长期积怨叠加,纠纷呈“多案并发”态势。

该案源于一段已终止的婚姻关系。

2009年7月,王某与胡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等事项。

此后,子女实际长期随王某生活、学习,而胡某在抚养费承担及财产分割款支付上未能及时兑现承诺,导致矛盾不断累积。

随着孩子成长与教育支出增加,双方对既有约定的理解与履行分歧进一步放大,当事人分别就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呈现出“同一矛盾链条拆分为多起案件”的典型特征。

原因——履约缺位与沟通断裂是矛盾延宕的关键。

婚姻家庭纠纷中,协议虽有文字载明,但离婚后各方生活轨迹变化、经济状况波动、情绪对立加深,都可能导致履行出现拖延或对抗。

一方面,抚养费与财产分割均具有持续性、关联性,任何一项不到位都会引发对另一项的信任坍塌;另一方面,双方长期缺乏有效沟通渠道,情绪化表达多、理性协商少,使得问题从“支付与分担”演变为“互不认同与相互指责”。

在此背景下,如果仅就单案裁判,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关系”的局面,甚至引发执行矛盾与新的诉讼。

影响——家庭稳定、未成年人权益与司法资源都面临压力。

此类纠纷持续时间长、情绪对抗强,直接影响子女学习生活与心理稳定,也容易让当事人陷入长期诉累。

对司法层面而言,多案并行不仅增加审理与执行成本,也不利于矛盾一次性化解。

更重要的是,婚姻家庭纠纷往往牵涉情感与伦理,若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对立固化,影响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家庭和谐与邻里关系。

对策——“两案同调”强化系统治理,以法理情融合促成一次性解纷。

衡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梳理案情后发现,两起案件均源自双方婚姻关系及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具有高度关联性。

承办法官随即与当事人沟通,提出将两案统筹调解、同步推进的方案,得到双方同意。

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围绕抚养义务、财产分割等依法释明,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当事人正视应尽责任;另一方面注重情绪疏导与现实困难评估,兼顾王某多年独自抚养孩子的实际付出与胡某履行能力、履行方式的可操作性。

为推动双方回到理性协商轨道,法官先后进行30余次电话沟通,多次组织面对面调解,逐项核对争议焦点、厘清事实与诉求,在“算清账、讲明理、解开结”上持续用力。

最终,双方在婚后财产与抚养费等核心问题上达成一致,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实现“两案同调、案结事了人和”。

事后,当事人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表达感谢。

前景——以实质化解为导向,推动家事纠纷治理更精准、更前置。

近年来,家事案件呈现矛盾复合、周期较长等特点。

该案的化解体现出以问题为导向的审判理念:对同源纠纷坚持系统审视、统筹处理,尽可能在诉讼阶段完成“打包式”解决,减少反复诉讼与执行摩擦。

下一步,类似纠纷治理可在三个层面持续发力:其一,加强离婚协议的风险提示与法律指引,帮助当事人在协议阶段把抚养费支付方式、期限、保障措施等约定得更清晰;其二,推动多元解纷与司法调解衔接,形成更顺畅的沟通机制;其三,聚焦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完善跟踪回访与履行督促,促进“纸面协议”转化为“现实履行”。

随着基层治理与司法服务持续下沉,更多家事纠纷有望在早期实现分流化解、在末端实现实质了结。

家事审判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其背后往往牵涉复杂的情感纠葛和伦理关系。

本案的成功化解启示我们,司法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同时,充分发挥调解在定分止争、修复关系中的独特优势。

只有将司法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有机结合,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度,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