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新机遭遇软件兼容难题 法院调解确认"激活不退"条款无效

一、问题:激活手机遭拒退,消费者维权陷僵局 今年1月中旬,武汉市民杨先生(化姓)通过某电商平台以14000余元购入一部品牌手机。

商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注"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然而,手机拆封试用后,杨先生发现该机型系统与其日常使用的多款软件存在兼容性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体验。

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效期内,杨先生随即通过平台提交退货退款申请。

出乎意料的是,商家以"手机已激活使用,价值已产生贬损"为由,明确拒绝受理退货请求。

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矛盾持续升级。

1月28日,杨先生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二、原因:法律条款存在理解分歧,商家义务履行存在缺失 此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手机激活后是否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商家方面认为,手机属于数码类高价值商品,一经激活即产生使用记录,商品价值随之贬损,理应排除在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

这一主张在电商行业中并非个例,部分经营者长期以"激活即视为使用"作为拒绝退货的惯常理由。

然而,法官在梳理案情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对于手机等"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法律并非一概禁止退货,而是设定了明确的前提条件:经营者须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作出提示,并经消费者明确确认,方可主张例外。

本案中,商家在销售页面既未对"激活后不予退货"作出任何显著提示,亦未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前进行确认,其抗辩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影响:个案折射行业共性问题,消费者权益保障面临考验 此案虽属个案,却折射出当前网络消费领域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部分经营者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存在选择性适 “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简单的“想退就退”,也不应被异化为商家随意设槛的口号。

依法履行显著提示与确认义务、尊重消费者合理查验权、以证据与规则支撑交易秩序,才能让每一次点击下单更安心,让网络消费在法治轨道上更规范、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