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商出口退运税收优惠延续安排 稳预期降成本促新业态发展

跨境电商已成为我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引擎。但出口商品因滞销、退货等原因需要退运时,往往面临双重税收负担——既要缴出口税,又要缴进口税,这大幅增加了企业成本,尤其对中小电商企业压力巨大。 为解决该问题,三部门此次发布政策明确了退运商品的税收优惠措施。政策适用于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的出口商品,覆盖当前主要的跨境电商业务形式。商品需出口后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且不含食品等特殊商品。 在税收优惠上,政策采取了系统性的减负措施。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直接消除了进口环节的税收负担。同时,出口时已征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退货规定处理。企业可通过正常退税程序收回已缴税款,形成完整的税收优惠链条。 有一点是,政策对不同监管代码设置了差异化要求。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的商品应在6个月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退运至境内区外。同时,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防止重复享受优惠。 这项政策的意义在于:首先,直接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减少退运商品带来的经济损失,提高抗风险能力。其次,降低退运成本后,企业可更放心地开拓新市场、尝试新产品。再次,支持了外贸新业态发展,增强跨境电商的竞争优势。 从更深层看,这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新业态的战略重视。传统外贸增速放缓,而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增长迅速,已成为稳增长、促就业的重要力量。通过出台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正在为新业态创造更友好发展环境,这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这个时间设置既给予企业充分的政策红利期,又为政策效果评估预留了空间。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情况,为后续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撑。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既是对企业现实诉求的及时回应,也是我国外贸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通过制度型开放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体现了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随着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我国跨境电商产业有望在国际市场赢得更大发展空间,为稳外贸促增长注入新动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