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撞后伤势重,保险公司拿“体质因素”来说事,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各位观众,我们现在正在报道一起很有代表性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事情发生在2023年4月,有个叫小李的人开着车,在一个午后不小心撞上了一位骑电动车的于大爷。交警认定是小李负全责。 于大爷被撞后伤势很重,后来去做手术,这次事故给他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小李虽然把车买了保险,但这次事故给他和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小的纠纷。大家要注意了,2023年,像这种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并不少见。 咱们说回这个案子。事发后不久,双方就把医疗费、车损这些总共1万多块钱给处理掉了。可是大家别忘了,于大爷手术过后还得经常去医院复查呢,并且他的视力也在急剧下降。 你们想想看,第一次调解的时候根本没谈后续治疗和残疾赔偿的问题啊。所以到了2023年4月这个时候呢,于大爷就把小李和保险公司给告上了法院。 这次于大爷可是要了个大的赔偿金额——27万多块钱!他要的主要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还有鉴定费这些乱七八糟的费用。 保险公司那边呢,他们把问题都推给了“体质因素”,也就是说他们想拿这茬儿来当挡箭牌。他们说得是好像挺有道理的:“哎,你于大爷本来就有2型糖尿病和视网膜病变呢,右眼视力下降可能是你自己老毛病造成的吧?” 说真的啊,这个保险公司提出的要求挺奇葩的。他们申请对“视力盲目4级”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再做个补充鉴定。结果呢?法院审查发现他们这两次鉴定申请都有问题。 比如说第一次鉴定的时候程序合法吗?双方都没到庭质证呢!还有啊,鉴定机构明明书面询问过“有没有视力障碍”,医院病历也写着有糖尿病史啊!这些东西鉴定意见里面都写得清清楚楚了。 最后法院就得出了个结论:受害人的糖尿病只是身体状态不好而已,并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你于大爷也没干扩大损害的事啊! 槐荫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这次交通事故就是导致右眼视力下降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拿“体质因素”来说事,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得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这些全部赔偿给于大爷。 可这事儿还没完呢!保险公司不服气啊,上诉到济南中院去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啥法院这么判呢?法官跟咱们解释了一下: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是两码事儿啊!当疾病只是个诱因的时候才会考虑参与度呢;当疾病不是原因而只是后果加重因素的时候啊,绝对不能把医学上的风险全都转嫁给受害人。 打个比方吧:如果驾驶员突然心脏病发作失控了那倒是可以考虑;但你像于大爷这种情况就不一样了。 关键在于什么呢?关键在于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受害人体质对损失大小虽然有影响,却不是责任减免的理由。” 咱们出门在外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啊!不能因为你得了病就提高出行风险的门槛! 所以说呢?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循过错原则,不能混淆医学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要侵权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这个行为跟损害后果直接关联上了——那就必须依法足额赔付! 这次判决也给咱们提了个醒——体质绝对不是减责的借口!依法索赔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