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擅自住在业主委托的房子

大家最近关注的一起民事纠纷,出现在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是个中介擅自住在业主委托的房子里的事。事情经过一审、二审,最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王女士和李先生本来共有这套房子。李先生因为急着买新房缺钱,在2023年11月把房子交给了中介小杜帮忙卖,不过两人没有签书面合同。李先生还把钥匙给了小杜方便带人看房。到了2025年4月,王女士在跟小杜沟通时,才发现小杜住在这房子里,还有绿植和床单等痕迹。在警方协调下,小杜承认他在里面住了一年。王女士和李先生觉得自己权益受损,就把小杜告上了浦东法院,要求他付7.2万元的房租费和水电燃气费。庭审中,小杜说他只是偶尔过夜,还交了部分水电费。法院觉得争议点在于中介行为有没有超越权限,还有要不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代理人得在权限内做事,否则就得担责。李先生请小杜的主要目的是卖房,虽说同意他带看晚了过夜,但没答应让他长期住。证据显示燃气费一直在产生,跟小杜说的“不超过10次过夜”不符,说明他长期住了。这就超出了委托范围,构成侵权了。关于赔偿多少钱,法院考虑了几个因素:房子确实空置过,市场行情也有波动。所以原告要求按市场价付全年租金不太行得通。最后法院判小杜付1.2万元房租费、200元水电燃气费和诉讼费。小杜不服上诉了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子虽然是个案,却给大家提了个醒:在委托中介办事的时候要明确权限,最好签合同定期看看房子的情况;中介人员也得守规矩不能越权。这次案件审理不仅保护了当事人权益,也给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