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极端天气呈现多发态势,我国部分地区强降雨、强对流、高温干旱等灾害风险交织叠加,给城市运行、农业生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更大压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北方地区极端暴雨发生频次上升、影响范围扩大,局地突发性强、致灾链条长,传统经验和既有设防标准面临新考验。
如何在不确定性上升的气候条件下,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降低灾害损失,成为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
原因——一方面,气候系统波动加大使极端降水、阶段性干旱等事件更易出现,部分地区呈现雨带变化、“旱涝急转”等特征,致灾情景更加复杂。
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中人口与资产在重点区域高度集聚,一旦出现短时强降雨、山洪地质灾害或城市内涝,风险会被迅速放大。
加之一些地方防灾基础设施与管理能力仍存在薄弱环节,如隐患排查不够细、预警信息到达末端不够及时、应急力量与物资前置不足,以及在断路、断电、断网等极端条件下保障能力仍需提升,导致“同样的雨量”可能产生“更大的影响”。
影响——极端天气造成的影响往往不是单一灾种,而是“风雨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交通与通信中断”等多灾并发、连锁放大,考验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与基层组织动员能力。
对经济社会而言,灾害不仅会带来直接损失,还会影响供应链、能源保障与公共服务,增加恢复重建成本;对群众而言,避险转移、安置救助、饮水供电、医疗救治等需求在短时间内集中释放,救援救灾效能直接关系民生底线与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把“防在前、备在先”放在更突出位置,通过制度、工程与能力建设降低风险增量。
对策——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司长陈胜在回应媒体提问时表示,将坚决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充分发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平时排查、灾前督查、灾后复盘评估”的闭环机制,持续推动灾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围绕提升综合防范能力,下一步将结合“十五五”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编制与实施,重点从五个方面发力: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公众与基层的防灾避险能力。
通过加强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培训,推动安全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和社会通识教育,系统普及隐患识别、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培育“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使防灾意识从“知道”转化为“会做”。
二是突出事前预防,推动关口前移。
加快建设空天地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信息共享、综合研判、预警响应联动机制,提升预警精准性、及时性和覆盖面。
与此同时,把防灾减灾要求嵌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空间管控试点,健全风险识别与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从源头减少风险暴露。
三是以实战检验提升救援救灾效能。
完善贴近灾害现场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联动性;锻造工程抢险、山岳、水域等专业化应急救援力量,强化训练演练,做到关键时刻拉得出、顶得上、打得赢。
对标巨灾峰值需求,优化救灾物资品类、规模和储备布局,加大力量、物资、装备前置力度,尤其提升“三断”极端条件下应急通信保障和救援攻坚能力,确保关键链条不断、指挥体系不乱、救援通道更畅。
四是系统施策补短板,增强整体韧性。
针对气候变化以及雨带变化带来的挑战,加快实施防范应对极端天气重点任务,着力补齐北方地区防汛减灾能力短板。
对设防能力不足的地区,区分轻重缓急推进水旱灾害防治、房屋设施抗震加固、避险搬迁等重点工程,提升基础设施抗冲击能力。
同时加快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责任体系建设,增强统筹协调权威性,推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措施落实到最小单元。
五是推动社会共治,夯实基层基础。
围绕“政策设计面向基层、风险防控前移到基层、能力提升体现到基层、力量资源下沉到基层、组织动员落实到基层”的目标,完善基层防灾体系。
鼓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志愿者等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进一步发挥灾害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让“人人都是防线”的理念转化为可持续的社会动员能力。
前景——在极端天气常态化背景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正从“应急应对”走向“风险治理”。
随着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完善、空间规划与工程措施更深度融入治理体系、专业力量与物资保障更高效前置,以及基层组织动员能力持续提升,我国应对极端天气的综合能力有望实现整体跃升。
与此同时,仍需在风险地图精细化、跨区域联动、关键基础设施韧性提升、数据共享与预警“最后一公里”打通等方面持续用力,以适应灾害风险的新变化、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防灾减灾工作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事业。
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新挑战,应急管理部提出的五大举措形成了从预防、预警、应对到恢复的全链条、全方位的防灾减灾体系。
这一系统性方案体现了我国防灾减灾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的新理念,也为各地各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路径。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才能有效应对极端天气带来的挑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