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这天,无锡监管分局把锡商银行的董事长、行长等人给约谈了。监管部门认定锡商银行在向黑龙江居民李某发放贷款时,没查清楚他是不是外地客户,这就违规跨区放贷了。这事还得从几年前说起。2021年9月到2022年5月,李某家里急用钱,通过网贷平台跟无锡的锡商银行签了四笔借款合同,一共借了19950元,合同里写的年化利率是23.4%。等李某看到关于地方法人银行放贷有限制的报道后,才想起来自己住在黑龙江省绥化,可能不属于锡商银行能服务的范围。 他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无锡监管分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到了2025年10月,监管局给出了回复,说锡商银行当时给李某放款时确实没判断他是不是外地客户。依据的是原银保监会在2021年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那个通知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只能服务本地客户,原则上不能跨注册地辖区经营。监管局还查了李某的资料,确认他是江苏省外的客户。这是个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于是就给银行约谈了。 按理说监管认定违规了,借款合同应该无效才对。可李某拿着这个理由去法院打官司,结果法院没这么判。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22日做了终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法院觉得那个通知是部门规章,不算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无效。那个关于不能跨区域放贷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另外,法院还觉得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钱也早就发下来了。这笔交易虽然银行违规了,但还没到破坏公共利益或金融秩序的程度。所以判决李某还是得还钱。这件事引发了大家对金融监管规定在民事司法中怎么用的讨论。有专业人士指出关键要看规定是“效力性”还是“管理性”的。效力性的规定像买卖枪支、毒品一样会直接让合同无效;管理性的规定主要是管市场主体准入和经营方式,就算违反了顶多被行政处罚,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次判决实质是把跨区域放贷的规定当成了管理性的规定。银行违规要承担行政责任,但跟借款人的债务关系还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锡商银行的股权在这个时候也变了。国联集团接手了红豆集团手里25%的股份,成了新的大股东。这个案子集中反映了金融创新快发展过程中监管和司法的差异。 监管机构是为了防风险、让地方银行聚焦主业才定规矩的;司法裁判是按照现行法律判合同有效来维护交易稳定的。两者目标都是保市场健康运行,就是路子不一样。这对银行提了个醒:以后拓展业务必须严守红线,即便民事合同没直接无效,违规也是有代价的。同时也让大家开始想怎么在复杂交易里分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