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明确"忠诚协议"裁判标准 专家:需满足七项要件方可获法律支持

问题—— 近年来,婚姻关系中关于忠诚、责任与边界的讨论持续升温。

一些夫妻为强化彼此约束,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违约支付违约金”“违约方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等内容。

争议随之而来:当一方被指违反约定,另一方据此主张违约金、财产分配甚至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或放弃子女监护权,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如何裁判,既关涉当事人权利救济,也考验司法对道德与法律边界的把握。

原因—— 争议的核心在于“忠诚”具有明显的伦理属性,但婚姻又同时承载财产利益与法律后果。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若仅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权威观点认为,该规定应理解为针对“仅以抽象忠实义务单独起诉”的情形,而在实践中,多数纠纷并非要求对方“继续忠诚”或“强制履行道德义务”,而是基于双方具体约定,主张违约金或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按协议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涉及离婚、监护权等身份关系的变更,依法不能由当事人任意预先处分或以协议替代法定程序,这也导致对“忠诚协议”不能一概肯定或一概否定。

影响—— 从家庭层面看,适度认可“忠诚协议”中可评价、可执行的财产性条款,有利于在婚姻危机出现时为无过错方提供更明确的救济路径,减少纠纷长期拉扯,促进权利义务对等与风险可预期。

从社会层面看,明确可诉边界,有助于形成“道德倡导与法律规制相衔接”的治理效果,与民法典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强调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精神相呼应。

与此同时,若缺乏边界控制,也可能出现两类风险:其一,将忠诚简单等价为金钱交易,引发“道德货币化”的误解;其二,围绕“是否违约”的举证可能诱发非法取证、隐私侵害等问题,反过来激化矛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司法支持与否必须建立在严格审查与依法取证的框架内。

对策—— 权威解读提出,对“忠诚协议”相关诉求宜采取“有条件支持”的思路,重点把握协议性质与条款内容,做到可诉与不可诉清晰分流。

一是区分诉讼基础。

若当事人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直接起诉,缺少具体可执行的协议内容,依法不予受理;若双方另有明确的财产性约定或违约责任安排,则应进入实体审查。

二是区分条款类型。

涉及支付违约金、财产分配比例、债务承担等财产性安排,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且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前提下,可参照合同规则进行评价,并结合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综合裁量。

相较于完全依赖法官自由裁量,依法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能体现私法自治与裁判可预期。

三是对身份关系条款依法从严。

对“约定必须离婚”“约定放弃子女监护权”等直接处分身份关系的内容,应坚持依法确定与审查原则,避免以协议预先固化离婚结果或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始终置于优先位置,监护、抚养等安排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准绳,不能因夫妻间的违约责任安排而被附带剥夺。

四是强化证据规则与合法取证指引。

对“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等事实认定,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审查证据来源合法性与证明力。

司法应明确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固定证据,防止偷拍视频、侵入式取证等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涉及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事实的查明,亦应以合法证据为基础,避免“以侵权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不当循环。

前景—— 随着民法典实施深入与司法规则持续完善,围绕“忠诚协议”的裁判尺度有望进一步清晰:对纯粹道德义务的强制履行请求保持克制,对具有财产属性且边界明确的违约责任请求依法审查、适度支持,对涉及身份关系变更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保持严格限制。

可以预见,未来相关纠纷治理将更加注重三方面平衡:既鼓励家庭成员遵守忠诚、责任与承诺,也防止以协议之名突破法律底线;既保障无过错方的救济与公平,也避免把婚姻关系过度工具化、合同化;既回应社会对家庭稳定的期待,也通过证据规则与程序正义守住合法取证、隐私保护的底线。

夫妻"忠诚协议"的可诉性问题,本质上反映了现代婚姻观念与法律规范的深层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表态,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正在朝着更加科学、更加人文的方向发展。

通过有条件地认可"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也强化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忠诚是婚姻的基石,违反承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然,这种认可也设置了必要的边界——涉及身份关系变更的约定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公序良俗的尊重。

在法治不断完善的新时代,婚姻双方应当珍视这份制度保障,用忠诚和理解去守护家庭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