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他达拉非片”强奸未遂获刑一年六个月

1996年出生的男子王某把李某认定为作案目标后,给了她一条合金项链,试图借此降低警惕心。随后他通过外卖点餐劝酒,又强行把李某拖拽至床上企图实施强奸。 事后警方发现了王某在网络平台购买“他达拉非片”的记录,结合其事后意图“补偿”转账的行为,形成了指向其犯罪预谋的间接证据链。他在暴力过程中导致李某多处受轻微伤,最终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欲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法院指出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且逻辑严密,从王某得知李某丈夫出差后即刻跨城赴约、到房间内劝酒、实施暴力遭遇激烈反抗、报警后偷拍隐私照片并试图转账“封口”等一系列行为均连贯指向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自身行为仅构成猥亵。2024年10月通城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固定了多项关键证据后进行侦查发现这些间接证据链。 2024年2月湖北咸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的持续反抗是犯罪未得逞的直接原因,王某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的审结彰显了我国刑法严厉打击一切性侵害犯罪的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 本案源于1996年出生的王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李某丈夫出差在外后萌生歹念。他于2024年10月次日下午自行驾车从武汉市前往咸宁市通城县入住当地一家城市便捷酒店并约李某前来。 在酒店房间内王某先是赠予李某一条合金项链随后劝酒试图营造特定氛围并降低被害人戒备。在各自饮用啤酒后他突然使用暴力意图实施强奸。在整个过程中李某通过大声呼救、肢体推拒、蜷缩身体等方式进行了持续而坚决的反抗。 约半小时后李某母亲来电王某暂时松手让其接听并挂断电话果断抓住时机拨打110报警。王某见状试图阻止未果竟用手机偷拍李某隐私部位照片并以再次报警为威慑迫使王某删除照片。随后王某试图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李某并要求其收款后方可离开此举被李某严词拒绝并再次声明报警。 迫于压力王某最终允许李某离开房间后她将项链交由酒店前台转交王某进一步切割联系并配合后续调查。 通城县公安机关接警后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酒店入住信息、外卖订单等多项关键证据并发现王某事前购买药物的记录形成间接证据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北咸宁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护原判彰显司法正义同时也给潜在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