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非法“摩的”营运致事故:15元车费引发3万元赔偿纠纷,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问题——便利背后责任如何认定 在不少城市街头,“摩的”“电动车顺路带人”等现象依然存在:有人出于熟人帮忙,有人靠揽客补贴收入。短途出行看起来方便、费用也不高,但一旦发生事故,谁来赔、怎么分责、保险能否覆盖,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旬阳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表明,收费载客与“好意同乘”在法律适用上界限清楚,抱有侥幸心理可能付出高昂代价。 原因——有偿与营运属性决定规则适用 法院查明,50多岁的张某长期骑两轮摩托车揽客补贴家用。事发当日傍晚,乘客李某赶往火车站,与张某商定15元车费后搭乘。车辆行驶约两公里至弯道路段时,张某避让行人操作不当摔倒,李某被甩出车外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等支出较大。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确保安全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对应的保险,李某损失难以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集中在:张某能否以“好意同乘”为由主张减轻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适用前提是非营运机动车对无偿搭乘人提供帮助。该规则旨在鼓励互助,在特定条件下对无偿搭乘造成的损害,依法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双方存在明确对价,张某收取费用、以载客获利为目的,属于有偿运输;即便未取得营运资质,也不影响其有偿交易性质及相应风险承担。因此,张某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定,应依法赔偿李某合理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影响——低价出行可能演变为高额赔付与社会成本 该案带来两点警示:其一,对个人而言,短途“低价”不等于低风险。一旦发生事故,非法营运车辆往往保险不全、保障不足,赔偿责任可能直接落到驾驶人个人财产上,出现“挣小钱、担大责”。其二,从治理层面看,非法营运扰乱客运秩序,安全标准、驾驶资质、车辆管理和保险配置缺位,事故发生后更易引发纠纷,抬高救济成本,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信心。 对策——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防控” 一是加强普法与风险提示。有关部门、社区及平台可通过案例解读等方式,向公众说明“无偿互助”与“有偿载客”的法律差异,提示搭乘非营运车辆可能遇到的维权难题与安全隐患,引导群众选择正规交通方式。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与执法协同。针对重点路段、交通枢纽周边等非法揽客高发区域,可通过联合执法、动态巡查、视频巡检等方式提高发现率与处置效率,形成常态治理,压缩非法营运空间。 三是推动合规运力供给与便民服务。城市短途出行需求客观存在,应通过完善公交接驳、规范网约服务、优化站点设置等措施提升“最后一公里”服务能力,让群众有更安全、可负担的选择,减少对“摩的”式出行的依赖。 四是强化保险意识与责任意识。对个体经营者而言,应认识到道路载客风险高,合规经营、足额投保是降低事故冲击的重要方式;对乘客而言,应把安全与保障放在价格便利之前,避免因一时省事留下长期负担。 前景——规则边界更清晰,出行将更重安全与合规 随着民法典实施和交通治理不断推进,“好意同乘”作为鼓励互助的制度安排,其适用边界将更加清晰:善意互助可依法获得适度保护,但一旦进入有偿交易,责任分配必须明确,不能用“好心”替代合规义务。可以预期,随着执法治理、公共交通优化以及公众法治意识提升,非法营运空间将更收缩,出行方式将更安全、更规范、更可预期。

法律鼓励基于情谊的无偿互助,也要求对有偿交易的风险承担作出清晰界定;15元车费引发3万余元赔偿的判决提示人们:便利不应以安全为代价,省钱也不能以风险作筹码。把守法经营、规范出行和安全意识落实到每一次上路的细节,才能让“到达”不再伴随高昂代价,让城市交通更有序、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