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后“可操作性”不足亟待补齐。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解决继承开始后遗产保全、清点、债务清偿与分配等提供了重要制度支点。现实案件中,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逐渐增多,除指定继承人担任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亦呈上升趋势。,由于国家层面配套细则仍在完善,各地在程序规范、职责边界、诉讼衔接各上的规则供给相对不足,一些案件遗产清理、债权核对、费用承担以及后续诉讼推进等环节出现争议与梗阻。 原因——制度新设与社会现实复杂交织,部门协同仍需规则牵引。一上,遗产类型日益多元,既包括房产、存款,也可能涉及股权、知识产权、网络账户及跨地域财产,管理难度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继承纠纷往往伴随继承人失联、无人继承或继承人争议激烈等情况,单靠个体继承人难以形成稳定、专业的管理能力。基于此,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安排具有公益性与中立性优势,但其履职需要明确的职责清单、程序指引与司法支持。若缺乏统一的诉讼衔接与证据规则,容易出现案件分散管辖、举证负担失衡、管理成本难以覆盖等问题,影响制度效能。 影响——规则不明易导致程序成本上升,亦关系群众权益实现与社会治理质效。遗产管理的核心于“先管理、再分配、保安全、可追溯”。若指定规则不清,可能导致申请标准不一、管理责任界限模糊;若后续纠纷多头立案、跨区诉讼频繁,民政部门履职成本上升,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若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既可能加重公益主体负担,也可能影响债权债务查明与遗产公正分配。更重要的是,遗产管理牵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家庭关系修复以及社会信用秩序维护,制度运行顺畅与否,直接关联群众对法治获得感的具体体验。 对策——以地方实践先行先试,推动“制度原则”向“操作规则”转化。围绕上述难点,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提出三上建议:一是更细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则,提升裁判与程序的统一性;二是对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的后续诉讼探索相对集中管辖机制,可参照破产管理人对应的案件的思路,由民政部门所在地法院相对统一管辖,减少程序消耗;三是在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参与诉讼时,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兼顾查明事实与降低公益履职负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上述建议具有现实针对性与实践指导价值,将结合审判实践积极吸纳。为推动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地方层面落细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会同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对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具体路径作出明确。下一步,将持续推进规则细化与机制完善,强化专业能力建设,促进遗产管理在程序上更顺畅、在实体上更公平、在效率上更可预期。 前景——以协同治理提升制度供给水平,为全国完善配套规则积累可复制经验。业内人士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成熟,关键在于形成“法院裁判规则—民政履职规范—社会资源支持”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财富形态多样化与家庭结构变化,继承领域的纠纷治理将更依赖专业化、标准化、可监督的管理机制。通过完善指定标准、优化集中管辖安排、健全证据规则与费用保障,并引入公证、金融机构、社区等资源协同,有望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遗产安全、债务清晰、分配公正的治理目标,为相关国家层面配套制度的出台提供实践依据。
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需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协作。上海的实践表明,通过部门合作与制度创新,民法典的规定能够有效落地。这个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也预示着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