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换内部消费额度用人单位划红线

最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给那些想把工资换成“内部消费额度”的用人单位划了条红线。这事儿闹得不小,起因是劳动者李某在2020年11月入职了一家公司。到了2024年12月发工资时,公司玩了个花招:把7000元转给了李某的银行卡,剩下的1000元却充进了一个只能内部消费、不能提现的系统账户里。这种操作明显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必须得用货币按月给员工本人。 2025年1月,李某实在忍无可忍,发了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接着他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钱,仲裁机构直接支持了他。公司不服气,把官司打到了蔡甸区人民法院。庭审时双方争执不休,李某拿出工资流水和聊天记录证明那1000元是工资组成部分,他还多次提出过异议。公司则辩称这是福利发放,事后又补发了现金。 蔡甸区人民法院仔细查了案子,认为不管怎么包装,“福利”也好、“优惠”也罢,只要不兑现成法定货币,就是违法行为。这种做法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支配自己收入的权利。法院还指出,虽然事后补了现金,但那是在李某已经依法解除合同之后才发生的。李某是因为公司之前没给钱才不得不离职的,事后补救改变不了既成事实。 最后蔡甸区法院判李某胜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又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这家公司后来也乖乖履行了判决义务。这种以“内部充值”或者“消费券”的形式发放补贴的案子以前也有不少判决都认定是违法的。 劳动报酬必须是实打实的钱,不能拿别的东西来代替。这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用人单位要是在这上面动歪脑筋想“变通”,肯定会被法律制裁。这起案子的终审结果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必须按法律规矩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