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该怎么处理

在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渠清律师撰写了一篇文章,专门讲刑民交叉案件该怎么处理。当一个行为既构成犯罪又涉及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不知道是先办刑案还是民事案好。这事儿处理不好,可能会让实体权利被耽误,或者责任认定有偏差。其实,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搞,对律师的法律功底是个不小的考验。 渠清律师结合《民法典》《九民纪要》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把刑民交叉案件中程序怎么接、责任怎么定的规矩给大家整理了一下。在程序上,大家以前总纠结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现在的规则变了。现在法院主要看是不是同一个法律事实来判断分开审还是一块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引发的刑民纠纷,就得分开审理。要是像单位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但合同的另一方找单位要钱这种情况,那就可以一边走刑事程序,一边走民事诉讼程序。反过来说,如果民事纠纷争议的事实本身就是刑事案件里的构成要件事实,而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高、追赃能力更强,那法院就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把案子给中止了,等刑事结果出来再说。 对于像非法集资这种人多的犯罪案件,《九民纪要》第129条说得很清楚: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个事实再去法院告民事官司了,得统一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来解决。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有的人先拿到钱而不公平。在实体认定方面,刑事判决说某人有罪并不一定意味着民事合同就无效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是欺诈类的犯罪在民法上算是可撤销行为的话,如果受害方不主动去撤销这个合同,那合同还是有效的,担保人这些人还得按约定承担责任。 至于赔偿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也给了定论:不管是通过刑事追缴还是民事诉讼来救济损失,都要以弥补被害人的直接损失为限。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不能让被害人拿到钱后还能再赚一笔。当被害人找犯罪人以外的人(比如担保人或者有过错的人)要钱的时候,这个民事赔偿责任不会因为刑事程序还没走完就没了。不过在执行的时候得注意把已经退赔的钱扣掉一部分,保证最后赔给被害人的钱不超过实际的损失。 还有一些人虽然不是共同犯罪的人,但却给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便利的第三方人员也会被牵涉进来。这个时候法院会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还有他们的行为对损害结果起到了多大作用来公平地划分一下赔偿比例。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在于要把刑事追诉和民事救济这两件事协调起来而不是对立起来。当事人不能因为报了警就不去打民事官司了,也得防着程序拖得太久导致资产跑了。 渠清律师建议大家在处理这种案件时要从行为主体、法律关系还有要件事实这三个维度来准确判断是不是同一个事实。另外还要充分利用财产保全这种民事手段把该固定的责任财产给固定下来,这样才能在刑民交织的复杂局面中把自己的权利救济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