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给孙某的家属打来了电话,告知了一个好消息:总额103万元的工伤赔偿金已全部到位,这起持续四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早在2020年8月,孙某就因一场交通事故离开了人世。那天中午,他在保安公司请假后骑电动车离开岗位,结果刚出单位大门30米就遭遇了车祸。家属当时不服气,觉得这明明是工伤,可单位保安公司却一口咬定孙某是“擅自离岗”。当地的人社部门也给家属泼了一盆冷水,说家属没证明这是回家的路上,所以不予认定工伤。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这个决定。案子一度陷入僵局,家属只好去检察院申请监督。东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仔细查了案子,发现了好几个问题。检察官说,这时候正逢中午吃饭时间,单位又没提供午餐。不管是孙某出去吃饭还是回家吃饭,都是很正常的生活需求。更重要的是,检察官发现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这个监控录像后来被用人单位查看过,但他们在打官司时就是不主动提交。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单位要是认为这不是工伤,就得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结果保安公司连监控录像都不拿出来。 既然这些证据单位都没提供,那就只能按不利后果来判。既然没办法排除孙某是去吃饭之类的合理理由离开工作地点,那他离开单位后不久在路上出的车祸就应该算工伤。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给法院发了再审检察建议。到了2024年8月30日,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意见,撤销了原来的决定,让人社部门重新去认定。 检察机关不光盯着诉讼,还跟人社部门和保安公司沟通协调。2025年春节前前后后,这103万元赔偿金就全给打过去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上下班途中”不能只看时间地点这么死板。要是为了吃饭这种基本生活需求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在合理路线上出的车祸肯定算工伤。 这也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以后遇到工伤认定争议,一定要按规定把证据拿出来。如果拿不出证据说清楚人家是擅自离岗的,那就得吃亏。 这次的处理不仅维护了孙某家属的权益,还把工伤认定的标准讲得更清楚了。这提醒我们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得看行程的目的和路线合不合理。 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是因为理解不一致或者没证据让劳动者吃亏了,司法机关就得担起责任来。 希望用人单位也能依法保障职工安全、参加保险,大家一起把劳动关系搞得更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