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自治区,“旗”与“县”两种行政称谓长期并存,形成了我国行政区划中的独特现象;这个制度源头可追溯至清代边疆治理的安排,其演变也折射出多民族地区治理在历史进程中的调整与磨合。史料记载,清初大量汉族移民越过长城进入蒙古草原,农耕与游牧生产方式的差异带来土地利用和社会管理上的矛盾。为应对这一局面,雍正年间开始设置“厅”这一特殊行政机构。1723年设立的归化城厅(今呼和浩特)较早实行此制,至清末逐步形成“口外十二厅”体系。这些机构起初侧重调处蒙汉纠纷——随后行政职能不断扩展——逐渐具备较完整的地方治理能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专家介绍,清代形成的“双轨制”特点鲜明:旗制沿用蒙古传统社会组织形态,由札萨克世袭管理;厅县体系则更多采用内地行政管理模式。这种安排在保留蒙古王公既有权力结构的同时,也为进入草原地区的汉族移民提供相对稳定的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对当时的边疆秩序与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
从清代“厅”制的设立到今天旗县并行的延续,内蒙古基层建制的变化记录了农牧交错带在社会结构、人口流动与生产方式调整中的治理应对。称谓差异背后,是制度在长期实践中不断磨合、沉淀并更新的结果。面向未来,只有把历史脉络讲清楚,把协同治理落细落实,把民生需求更好地回应到基层,才能让这张多元共生的行政版图在现代化进程中更协调、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