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30日,刘某打算通过手机银行给案外人付某乙汇去13.6万元货款,结果不小心把这笔钱转到了付某的账户里。而付某因为欠着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的贷款没还,银行直接从他账户里扣走了11万多块用来还债。刘某为了追回这笔钱,不仅告了付某,还把太和县支行也告了,要求他们共同还钱。3月1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一审的结果,法院让付某直接还给刘某13.6万元,驳回了刘某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刘某不服气就上诉到了安徽阜阳市中院,法院很快在本月初给出了答案,维持原判没有改判。 一审法院查清楚了几件事:一是刘某和付某以前确实有过生意往来,但除了这13.6万的事情,两人之间没有别的债权债务纠纷了。二是钱确实是刘某转错了地方进了付某的户头。三是银行之所以扣钱,是因为付某欠贷款到期没还。法院觉得付某因为刘某转错的钱还清了自己的债,这就是占便宜了;反过来刘某却平白无故亏了钱。既然付某占了这个便宜没有道理,那他就得把这13.6万吐出来。至于银行那边,他们跟付某有借款合同在身,贷款到期不还本来就是理亏的一方,银行依法扣划资金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什么不当得利。所以太和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付某把13.6万元还给刘某。 二审法院的看法也差不多。他们说这笔钱最后都变成了银行的本金和利息,等于付某用这笔意外之财把自己的债务给填平了。既然付某是因为刘某的失误才得了好处,那他就不能赖着不还。银行这边按合同办事把钱划走完全没问题,既没占便宜也没犯法。所以今年3月3日,阜阳市中院还是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