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延续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

问题——住房保障需求长期存在,公租房供给与运营仍面临成本约束。

当前,部分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对稳定租住的需求持续增长。

公租房作为兜底性、基础性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其建设周期长、资金占用大、收益回收慢,若缺乏持续稳定的政策支持,容易出现“建得起、管不住、运营难”的局面。

同时,公租房在土地、建设、交易、持有、出租等全链条涉及多税种,多环节税费叠加会抬升供给成本,压缩运营空间,影响保障效能。

原因——以制度性减负稳定预期,推动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更可持续。

此次公告聚焦公租房“从土地到租金”的关键节点延续税收优惠,体现出通过税收政策与住房保障政策协同发力的政策取向:一方面,在建设与占地环节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对其他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情况,按公租房面积占比给予相应免税安排,有利于引导项目“应配尽配”、提高配建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经营管理环节免征相关印花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并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降低运营端成本,为保持租金可负担性提供空间。

此外,对购买住房用作公租房免征契税与印花税,对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有助于降低筹集与租赁交易成本,促进房源入池和规范签约。

影响——多环节减免有助于扩大供给、稳定租金、提升管理规范性。

公告将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释放政策连续性信号,有利于地方政府、建设主体和运营机构在中期安排上形成稳定预期,推动项目滚动建设和持续运营。

从供给侧看,土地、交易、持有、出租等税负下降,能够降低单位房源的全周期成本,提升公租房建设、收购、转化存量住房的可行性。

从需求侧看,对符合地方政府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可增强补贴“直达性”和实际购买力,提高保障政策的可感可及。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强调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不得享受增值税、房产税优惠,这一要求将倒逼运营主体提升财务核算与合规管理水平,推动公租房运营从“政策驱动”走向“规范驱动”。

对策——以政策协同与管理细化提升落地质量,防止“跑偏”“套利”。

在执行层面,公告明确了公租房的适用范围,强调须纳入省级及相关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经市县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既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确保税收优惠精准滴灌、用于真正的保障性房源。

对纳税人而言,享受优惠需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材料、配套建设管理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备查资料,体现出“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

下一步,地方可在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一是统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与税费优惠,形成“供地—建设—运营—退出”闭环;二是完善公租房准入、轮候、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强化租金与补贴联动机制,防止补贴“挤出效应”,更好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四是推进信息化管理,强化单独核算、合同备案、资金流向等关键环节穿透式监管。

前景——公租房政策稳定性增强,住房保障体系将向更可持续、更精准方向深化。

随着政策持续推进,公租房在城市更新、存量房源盘活、人口流入地区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有望进一步凸显。

此次税收优惠延续,既着眼于减轻建设运营主体负担,也兼顾规范化管理要求,体现出“稳预期、强供给、促规范”的政策逻辑。

可以预期,在各地结合实际完善供给计划和运营机制的基础上,公租房供给的稳定性与服务质量将得到提升,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工具形成互补,共同支撑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下的民生底盘。

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建设、交易、运营、参与等多个环节为公租房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障性住房事业的高度重视。

随着这些政策的深入推进,预计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供应的热情,促进公租房房源的增加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广大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加充足、优质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