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工作7年被要求加班10 分钟被法院驳回

2017年2月2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来自海门法院的判决消息。一位名叫刘某的男子在公司工作了7年,期间他一直被要求每天早到10分钟,他觉得自己的时间被占用了,于是给这家公司索要加班费。 2017年2月,刘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在这7年里,公司按规定给他发了工资还有休息日的加班费。但每天早上这提前的10分钟,刘某心里总是过不去这个坎。 刘某估算了一下,7年下来一共加了大概2万元左右的加班费。他把视频截图和考勤表拿出来作证,说这10分钟是公司安排的正式工作时间,而且还要安排当天的工作任务,所以应该算加班。可是公司不同意,他们说这10分钟只是让大家尽快进入工作状态的准备时间,并没有实际干活。 经过法官的询问,刘某承认这段时间他只是点了个名、听了听工作安排,并没有去做具体的生产任务。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加班得看两个条件:一是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二是干了活。而刘某这提前10分钟的行为只是在做准备工作,没产出实际成果,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所以海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刘某不服这个结果就去上诉了,结果南通中院的判决还是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