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9日消息,司法部在中国法院的配合下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修订仲裁法的相关情况。针对外界对特别仲裁制度的关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给出了解释。他表示,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就陆续在上海、海南等地进行了特别仲裁的试点。这次修法把这些试点经验总结出来,纳入了特别仲裁制度。 杨向斌说,特别仲裁制度的设立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要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让更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能选择在中国解决纠纷。之前我们主要采用单一的机构仲裁模式,为了让中国的仲裁规则更接近国际惯例,这次修法借鉴了境外临时仲裁的做法,增加了特别仲裁。 另一个考虑是要增强特别仲裁的规范性。我国仲裁起步较晚,当事人的仲裁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所以这次修法就把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对特别仲裁的适用主体、案件类型、约定方式和备案程序等方面做了细化安排。 杨向斌还指出,特别仲裁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案件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包括海事纠纷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二是必须书面约定中国境内地点作为仲裁地,以保证裁决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范围。三是选择的仲裁员要符合统一的资格条件。四是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要向仲裁协会备案。这些规定既彰显了制度的开放性,也强化了监管防范风险的作用。 杨向斌强调,这次修法是为了让中国的仲裁制度更好地适应国际需求和国内需要。司法部在国务院的指导下,把过去几年在海南自贸港等地方积累的经验转化为了法律条款。特别是海南自贸区这几年的探索实践为这次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