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迎来新的发展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意见,意味着企业年金制度进入扩面与提质并进的新阶段。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更强调补充性和自愿性,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基金规模4.09万亿元,企业年金已成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从制度设计看,企业年金对个人和用人单位都有现实意义。对职工而言,参加企业年金有助于在职收入与退休收入更平稳衔接,增加退休后的养老金来源,并可享受个税优惠。更重要的是,职工在流动就业时,企业年金权益可以随同转移,减少因工作变动带来的损失,为劳动力流动提供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建立企业年金有助于提升吸引与留住人才的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人力资源配置优化。 此次意见的一大变化,是深入拓宽了制度覆盖范围。过去企业年金主要面向各类企业,新意见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可建立企业年金,使更多类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保障范围。 为降低参保成本,尤其是减少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意见提出了更具弹性的安排。在缴费方式上,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在执行中,企业可结合经营状况灵活确定缴费比例或额度:条件较好的可适当提高缴费,压力较大的可从较低水平起步,后续再逐步调整,更贴合不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在管理模式上,意见允许用人单位既可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选择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由多家企业共用统一框架,交由专业机构统一管理,可明显降低管理成本和操作复杂度,让中小企业参与更便捷。 关于职工权益保护,意见明确了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转移安排。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等情形时,可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领取方式较为灵活,可一次性领取、分次领取或按年度领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更好保障职工及家庭权益。 在职工流动就业上,意见完善了权益转移机制。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若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若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原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保留账户暂时管理,确保权益不断档、可衔接,减少流动就业的后顾之忧。 从制度层面看,企业年金实行相对独立、规范的管理体系,为职工权益提供保障。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管理,资金运作与企业经营相对隔离,降低企业经营波动对职工养老金积累的影响,提升资金安全性与稳定性。
养老保障既要“兜底”也要“增厚”。推动企业年金扩面提质,关键在于让更多用人单位“建得起、管得好”,让更多职工“看得懂、用得上、带得走”。随着覆盖更广、管理更简、转移更顺、领取更灵活,企业年金有望在稳定预期、促进人才流动、提升退休生活质量等发挥更大作用,并为构建更均衡、更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供长期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