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最近都把目光放在了廖某宇案的判决上,特别是要讨论这个案子是怎么定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法律界最近都把目光放在了廖某宇案的判决上,特别是要讨论这个案子是怎么定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近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了廖某宇开车肇事的案子,一审出来了,法院听了检察院的意见,就定了这个罪名。这个案子不光是判了个案,还给法学界和实务界提了个醒,大家都开始琢磨怎么用法律才对。 案子闹得挺大,因为撞了好几个人,社会上都挺关注的。庭审的时候,检察院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却觉得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两边吵起来主要是因为这个主观故意和过失的界限不好分,还有“危险方法”到底跟普通开车违章有啥不一样。 刑法理论上说,判断犯罪主观方面得看认没认识到危害和愿不愿意放任发生。法院查了一堆证据,把整个逻辑给捋顺了。在认识层面上,廖某宇肯定知道这段路车多人多,他还开那么快三倍以上,把豪车开进复杂环境里去了。专家说他开这么快车根本刹不住也操控不了了。这种对结果很可能发生的明知,跟过失里那种大概可能预见的区别挺大。 在意志层面上,判决书里也说了“放任”心态咋认定的。证据显示他开车是为了发泄情绪,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就不管不顾公共安全了。刑法看的重点就是他当时做危险行为那会儿的心态,不是看撞车那一刻有没有刹车。就算他撞之前刹了车,那时候危险已经变不了了。 关于“危险方法”的标准,不光是看有没有危险,还得看这危险和放火爆炸那种危害差不多大。法院认为他在公共路上超速太多了,超过了普通违法的范围。从行为上看他是故意开那么快的;从危害范围看他是威胁不特定的好多人;从危险程度看他在高峰期开那么快现实危险性也不小。 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教授说这个判决能帮大家弄清交通领域犯罪咋定边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也一直在发指导案例管这类犯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专家也说了这是给社会的一个明确信号:把情绪放在公共安全之上绝对不行。 这个案子让司法机关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来判案。判决书里还特别说了他没有想故意害人的目的也没有特定要杀的对象。他看见人还躲了一下也说明他不想伤人。 现在汽车越来越多道路安全问题不少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努力管着这类事这就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这个判决不仅把个案给公平了还告诉大家以后咋做事不让别人再干类似的坏事儿保障大家安全是个示范意义挺大的事儿随着法治越来越好以后每个案子都会让社会更平安这就是中国司法为了人民好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