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进入“统一规则”新阶段 记者从珠海市有关部门获悉——珠海市水务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废止《珠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珠水〔2022〕59号);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随着该办法退出制度体系,珠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将依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以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等规定开展。 信用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管的重要抓手,覆盖招投标、项目履约、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关键环节。随着上位制度完善,地方同一领域重复制定或与新规则不完全匹配的条款,容易在执行口径、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诸上产生差异,影响市场主体预期与监管协同效率。此次废止地方旧规,标志着珠海水利建设信用监管上更向国家和省级制度体系对齐。 原因:上位制度完善推动地方规范“做减法、强衔接”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水利建设行业信用监管规则持续迭代,国家层面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应用,省级层面也评价规则、修复机制、结果使用等上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鉴于此,地方原有文件若与上位制度指标设置、程序要求、适用范围等上存差异,可能带来重复报送、标准不一等问题,增加企业合规成本,也不利于信用信息跨区域互认与联合惩戒、联合激励落实。 从治理逻辑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清理和及时废改立,是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的重要环节。通过“清旧立新、以新替旧”,将监管依据更集中地落到统一规则上,有助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监管从“分散条款管理”走向“体系化、标准化管理”。 影响:规则更统一、监管更协同、企业预期更稳定 一是有利于统一市场规则。废止地方办法后,信用管理依据国家与省级文件执行,评价标准、信息归集要求和结果应用路径更加清晰,有助于减少不同层级制度并行带来执行差异,增强市场公平性与透明度。 二是有利于提升监管协同效能。在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往往涉及多部门、跨区域协作。统一制度框架有助于推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便于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动监管,也便于对守信主体在招投标、评优评先等环节形成正向激励。 三是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市场主体更关心规则是否稳定、边界是否清晰、合规成本是否可控。以国家和省级制度作为主要依据,有利于企业在更大范围内按照同一套规则安排经营行为,降低制度切换与重复合规的成本。 对策:以制度衔接为抓手完善执行细则与服务供给 有关部门表示,下一步工作重点在于“衔接落地”。一上,应加强政策解读与业务培训,围绕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程序、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高频事项明确操作口径,避免“有制度、难执行”。另一方面,应优化信息归集与共享机制,推动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提升数据质量,减少重复填报,增强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与权威性。 同时,建议健全信用监管与行政检查、招投标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协同机制,推动“以信促管、以管促信”。对守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便利化措施,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度的约束,强化“奖优罚劣”的制度导向。对企业关切的信用修复、纠错机制等,应提供清晰路径与透明标准,既维护监管严肃性,也体现治理温度与程序正义。 前景:以法治化、标准化监管护航水利高质量发展 水利建设关系城市安全底线与民生福祉,也是稳投资、促发展的重要领域。随着信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行业治理将更加注重全链条规范与全过程留痕。此次珠海废止地方旧规、转向上位制度统筹实施,表达出以规则统一提升治理效率、以制度协同优化营商环境的明确信号。 可以预期,国家与省级制度框架下,珠海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将更加注重数据驱动与联合监管,市场主体将面对更可预期、更透明、更公平的规则环境。随着制度执行的不断细化与信息化水平提升,信用监管在防范工程风险、提升工程质量、促进公平竞争上的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制度的价值在于执行,权威源于统一。珠海此次信用管理规定的调整,不仅是规范性文件的更新,更是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通过持续完善制度衔接、强化信用应用,将为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