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子跟一个已婚女人搞在了一起,后来两人分手了,女人竟然跳河自杀了。这个男人叫尹某,女的是蓝某。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10月,尹某和蓝某在网上玩游戏认识了。两人聊得很投机,就加了联系方式。聊得越来越热乎,结果两人在2022年2月见面了。见面后尹某才知道,蓝某其实已经结婚了,还有个儿子。可能是因为家里不和睦吧,所以两人就在3月份开始同居了。这个月蓝某和丈夫离了婚,就彻底跟尹某在一起了。但是呢,感情这个东西来得快去得也快。刚在一起没多久两人就老是吵架闹分手。到了5月,蓝某租了个房子在县城住。尹某为了要分手就不再常去蓝某那里了。6月底的时候,尹某告诉蓝某他要去外地生活,还说不让蓝某跟着他去,结果把蓝某惹哭了。当时蓝某哭得很伤心,说自己为了跟尹某在一起把婚都离了,现在尹某这么对她。后来尹某安慰了一下蓝某然后就跑了。当天下午蓝某发信息跟尹某说“分手吧”,尹某回复“好的”,结果发现自己被拉黑了。 其实这时候他根本不知道蓝某心里想什么呢?没想到那天晚上蓝某直接跑到河边给自己打了最后一个电话,可惜没人接起来。她就在河边坐了一会儿然后跳下去了。第二天中午路人发现遗体报了警,查了一下排除了他杀可能性就是溺水身亡。 这下子可好了啊!家属肯定坐不住啊!直接就把这个男人告上法院了要求赔偿20%责任赔二十多万块钱。他们觉得这个男人一年多一直“诱骗”她离婚破坏家庭导致她精神受摧残才自杀的。 结果这个男人反过来说:“这跟我有啥关系啊?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她都有独立判断能力呢!离婚、同居、跳河都是她自己选的跟我没关系”。 那到底该怎么判呢?其实从法律角度讲根本不是这样看的呢!《民法典》说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关键在于这是分手导致自杀吗?两个人分手本身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啊!再说了案发当时那个男人根本不在现场啊!有啥证据能证明他能阻止也不阻止? 另外还有一个关键点在于成年人要为自己选择负责呢!蓝某可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法律上认为她能够独立判断后果也为自己行为负责啊!她离婚还是她选择跟人同居甚至跳河都是她自己决定的事儿谁也没拿刀逼着她这么做嘛!《民法典》第十八条也说了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嘛! 还有呢情理角度讲这种事法律管不了那么多嘛!恋爱分手导致自杀这种私人情感范畴的事儿法院一般不干涉的嘛! 所以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求理由就是“未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自杀是她积极追求死亡结果主观意志所致”。 所以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个醒:感情的事儿可以认真但不能丢了理智啊!成年人最大的自律就是为自己选择负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