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作为激发市场活力 以法治之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问题——经营主体的痛点集中在预期不稳与规则不一。

当前,一些企业反映公平竞争环境仍需进一步优化:个别地方存在隐性门槛和市场分割,影响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内卷式”竞争在部分行业加剧,低价无序竞争、恶意诋毁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涉企执法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不当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容易增加经营成本和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创新型企业在新技术、新业态领域面临规则适配与风险识别的双重挑战,既期待依法规范,也希望得到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原因——深层症结在于统一规则供给不足与司法保护需要更精准对接。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入纵深推进阶段,跨区域经营、跨平台交易、跨链条协作日益普遍,而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惯性仍未根除,导致准入、监管、执法尺度不一致。

部分领域监管执法边界不清,个别执法行为与依法行政要求存在偏差,易使企业形成“合规成本上升、投资决策趋谨慎”的心理预期。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广泛,法律适用与治理规则仍在完善过程中,客观上需要司法在规范与发展之间把握尺度,通过案例规则供给、裁判指引和风险提示提高制度可预期性。

影响——法治供给的质量决定市场活力释放的程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预期稳,企业才敢投资、愿创新;规则明,市场才能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

若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得不到有效遏制,统一大市场的规模效应与效率红利难以充分释放;若涉企违法犯罪打击不力、涉企执法不规范纠治不到位,将抬升交易成本、削弱企业信心,进而影响就业与产业链稳定;若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就会受阻,影响新质生产力培育。

相反,司法机关以公正司法与能动履职回应关切,就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巩固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对策——以更高水平司法服务统一大市场,以更精准举措回应企业关切。

“两高”工作报告提出一系列围绕经营主体所想所需的制度化安排:一是把准入规则落到实处,强调落实“非禁即入”,促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公平参与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以司法力量整治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提出严惩涉企敲诈勒索、造谣抹黑等违法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正常经营秩序。

三是强化公平竞争司法,聚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遏制“内卷式”竞争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行业回归以质量、创新和效率为导向的竞争轨道。

四是紧盯涉企执法关键环节,明确坚决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推动执法司法在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框架内运行,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当影响。

五是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提出把握科技创新的“容错”空间,引导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规范发展,同时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指引等机制,提升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前景——以稳定预期汇聚发展动能,以统一规则释放市场潜能。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推进,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靶向监督、完善裁判规则供给,将有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行为边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可以预期,围绕公平竞争、产权保护、规范涉企执法等重点领域的制度落实,将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在同一规则下获得同等保护、承担同等责任,形成更加透明、可预期、可持续的营商环境。

面向未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加快涌现,司法在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能力将更加关键:既要依法治理不当逐利与数据滥用等风险,也要为探索性创新留出合理空间,推动形成以法治方式支持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将获得更加稳定、透明的发展环境。

未来,如何在动态调整中平衡监管与创新,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仍需司法实践持续探索。

以法治之力护航经济行稳致远,中国市场的活力与韧性必将进一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