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驳回猥亵儿童罪申诉案 专家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界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定,驳回了被控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吴某某的再审申诉,维持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有罪判决。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生动诠释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与边界。 吴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起诉并被一审法院定罪。一审判决后,吴某某未提出上诉,但随后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声称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其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涉及的精神鉴定以该非法供述为基础,不具备证据效力;原审认定证据不足;其对被害人的接触行为仅系长辈对晚辈的正常关心表达,原审定性错误。 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诉理由逐一审查,最终认定申诉人的各项主张均不成立。从裁决过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查非法证据问题时采用了严谨的认定标准。 首先,关于刑讯逼供的指控,法院查明申诉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明确表示侦查阶段供述属实,未受刑讯逼供,且自愿认罪认罚。申诉人声称于2023年10月15日被殴打致伤,但入所时的健康体检记录未检出新鲜外伤,其体表异常均为陈旧性或自身疾病。申诉人还称因恐吓、威逼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相关笔录证实其签署系自愿进行,有辩护律师见证,本人当庭认可了法律后果。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充分反驳了申诉人的刑讯逼供指控。 其次,关于证据不足的主张,法院查明原审认定犯罪的证据除申诉人供述外,还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表明即使排除申诉人的供述,现存证据仍足以支撑犯罪事实的认定。 再次,关于定性错误的申诉理由,法院认定,申诉人作为成年男性,将陌生未成年女孩的舌头含到嘴里舔吸,其性质已明确超出正常的长辈关心范畴,而是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的猥亵行为。申诉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已确定,原审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这一案件的处理充分说明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该规则旨在规范侦查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但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既要防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也要防止被告人滥用抗辩权、逃避法律制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应当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必要时可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进出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等予以核实。非法证据的认定不能仅凭当事人的单方主张,必须有确凿的事实证据予以支撑。在本案中,高级法院通过逐一核实申诉人的各项指控,运用多层次、全方位的证据审查方法,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在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既坚守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底线,也维护了案件审理的严肃性。通过严格的举证标准和完整的证据链审查,确保了有罪判决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这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保护制度都是有明确边界和严格条件的,不能被滥用。

法治权威体现在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统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证据审查,在保障权利与维护正义之间建立了制度平衡,确保每个司法决定都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