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数据关乎国家战略安全。
当前,跨国生物科研合作在整合全球资源、共享技术成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过程中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风险。
人类遗传基因、珍稀物种资源以及科研核心数据一旦失控,不仅会泄露我国生物领域的基础信息,更可能成为境外反华敌对势力威胁国家安全的重大隐患。
非法获取生物样本成为突出问题。
国家安全机关指出,部分境外机构采取多种手段非法获取我国生物资源。
这些机构以"学术合作""公益项目"等名义为掩护,通过资助研究、提供设备等方式诱导国内单位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
更为严重的是,个别机构甚至采取走私、虚假申报等违法手段,将生物样本秘密运送出境。
这些看似学术性的合作背后,实则隐藏着对我国战略资源的系统性掠夺。
遗传资源泄露风险不容小觑。
基因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临床疾病诊治、医学药物研究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商业和社会价值,堪称人类的"生命说明书"。
大量人群基因数据一旦泄露,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用于分析我国人口的健康状况、遗传特征和族群结构,甚至绘制我国人群的"生物地图"。
这些信息为研发针对性的生物技术手段提供了科学依据,可能被用于开发种族特异性药物或生物武器,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信息化设备成为数据窃取通道。
生物研究高度依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测序仪、数据分析软件、云平台等都是必要工具。
然而,个别由境外公司开发和维护的设备、程序可能在设计阶段被故意植入"后门",成为数据窃取的"隐形通道"。
这种隐蔽的技术手段使得数据泄露难以被及时发现,直接威胁我国生物研发数据的安全。
法律框架为防范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出了严格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提供或开放使用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境外组织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以及利用我国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均应依法取得批准。
特别是在国际合作中,必须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防范需要多方协同配合。
有效防范生物数据安全风险,需要科研机构、企业、政府部门形成合力。
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物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查评估,确保合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在采购信息化设备时,应当加强对供应商背景的审查,防止被植入恶意代码。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要提升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使科研工作者充分认识到生物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生物样本与基因信息不是普通科研材料,而是关乎国家长远竞争力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战略资源。
把风险意识嵌入每一次合作、每一个环节,做到依法依规、技术可控、责任清晰,才能在开放合作中守住安全底线。
越是在科技快速发展的窗口期,越要以更严密的制度、更可靠的技术和更自觉的遵循,确保生物科技发展既跑得快,也走得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