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通报网络生态治理典型案:直播视频侮辱诽谤他人者获刑并获终审维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网络侮辱诽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因网络平台发布大量侮辱、诽谤内容,被分别以侮辱罪和诽谤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审法院随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典型反映了当前网络生态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根据案件事实,梁某某自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因对所在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满情绪,利用抖音等信息网络平台,以"怂仔不怒了""悦酿喜事(怂仔)"等网名发布28个视频作品,进行19场网络直播,公然侮辱、诽谤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等村"两委"班子成员。这些内容指责对应的人员履职不力、以权谋私,在网络上引起广泛传播。据统计,相关视频和直播的浏览次数超过1200万次,转发次数超过1万次,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梁某某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了直接的网络传播危害,更引发了大量低俗、淫秽评论,并衍生出489万次相关低俗评论和6.2万次的二次创作内容。这种"裂变式"的网络传播效应,将原本的个人言论扩大为集体性的网络舆论污染,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 从事实核查的角度看,乐从镇专项调查组在2024年12月发布的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经过深入核查,未发现梁某某所指控的村干部存在相关问题。调查组还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曾多次约请梁某某面谈了解情况,但其均未到场,也未提供更的证据材料。这表明梁某某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诽谤违法行为。同时,调查还发现梁某某存在销售大量涉嫌无证生产酒类产品等违法问题,进一步反映了其违法违规的多重性。 法院的判决充分反映了对网络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他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梁某某利用网络平台的传播优势,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该案的处理对当前网络生态治理具有重要启示。一上,网络平台虽然提供了言论表达的便利,但这种便利不能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借口。任何人网络上的言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不能以网络的虚拟性为借口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另一上,网络舆论的传播力量巨大,虚假信息的危害往往被放大数倍,这要求网民在转发、评论时更加谨慎理性,不能盲目跟风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

本案为数字时代的言论边界作出司法界定。清朗网络空间需要法治保障与制度完善双管齐下。专家建议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避免网络言论异化为侵权工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