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婴儿送养与"感谢费"的特殊案件近日在陕西省司法系统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生母因无力抚养收取费用的行为,究竟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合法的民间送养行为?
案件追溯到2017年,潘某因未婚先孕且生父被羁押,面临严重的经济困境。
经朋友熊某荣介绍,潘某与长期不孕的曾某英夫妇达成送养协议,并收取4.3万元"感谢费"。
2019年,西乡县法院一审认定三人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2020年6月,汉中中院作出终审改判,推翻原审有罪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的行为符合民间送养特征:其一,送养动机源于客观抚养困难而非牟利目的。
潘某在怀孕、生产全过程均未获得家人支持,曾两次前往看守所征求生父意见,送养决定经过反复考量。
其二,收养方曾某英夫妇具有合法收养意愿和抚养能力,双方通过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协议,约定探望权等条款,程序规范。
法律专家指出,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强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
此案改判具有重要司法示范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的法律界限,防止对困境家庭的过度刑事追责;另一方面,也警示社会需完善非营利性送养渠道,避免类似纠纷。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民间送养案例数以千计,但相关法律指引仍待细化。
儿童保护专家建议,应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救助机制,为无力抚养的家庭提供替代性解决方案。
同时呼吁修订收养法规,对民间送养中的"合理补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既保障儿童权益,又避免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
这起案件的改判,本质上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它告诉我们,司法判决不应当仅凭表面现象下定论,而应当深入事实的本质,准确把握法律要素。
在保护儿童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那些在极度困难中做出无奈选择的人的人性和权利。
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完善法律制度、规范送养程序、为确实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合法途径,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本之道。
唯有如此,才能在法治框架内,既打击犯罪,又保护权益,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