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参保职工退休申请因档案缺失受阻,法院判定按身份证核定退休年龄合法

问题——“交了一辈子社保”为何临退休卡在年龄认定 该案争议集中在退休年龄该关键要件的认定。阿诚(化名)称其1988年进入柳州市某化工厂工作,1992年起由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8月,他向柳州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正常退休。审核中,社保部门向档案托管对应的机构查询,未能找到其职工个人档案。另外,其居民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为1972年12月,而其提供的职工登记表、养老保险花名册、统计表等材料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3年11月,相差9年。社保部门据身份证信息认定其未达到当时男性年满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办理并出具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当事人认为其提交材料能够证明真实出生信息,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告知并责令重新办理。法院一、二审均未支持其诉求。

这起案件一方面表明了社保部门退休审核中对证据标准的坚持,另一上也提醒劳动者尽早关注个人身份信息与档案状况。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背景下,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妥善化解、如何在依法行政与民生保障之间实现更好的衔接,仍有待持续探索。本案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也促使社保管理在规范化基础上深入提升服务的精准度与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