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杨从天津日报上获悉了一则消息,劳动合同解除这回有了“程序缓冲带”。原来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还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了一份《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工作指引》,这就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规矩定死了。核心的意思就是,单位要想解雇员工,得把理由提前给工会说明白,这个期限给得很宽,有五个工作日。这个规定其实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还有天津市自己的办法里那些比较原则性的东西给具体化了,让办事的人好操作。《工作指引》写得很清楚:企业要解雇员工,提前五天就得把原因告诉本单位的工会;要是单位还没建工会呢,那就得告诉上一级的工会、或者员工上班的那个乡镇(街道)总工会、甚至是区总工会。工会手里也有权力去监督这件事,如果觉得企业做得不对,就可以把书面意见递过去让企业改正,企业必须拿这个意见当回事儿,还得写个书面回复给人家。 这个规定其实不算新义务,只是对老规定的细化和落实。它最大的亮点就是搭了个“提前通知—工会监督—企业回应”的三步闭环流程。特别要注意的是,要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案子的时候,会特别盯着这个通知程序看,程序要是违法了,就可能被判定是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