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案涉及的两名被告人因违反海关法规、组织和参与走私冻品活动,分别被判处刑罚。
这起案件典型反映了当前海峡边界地区走私活动的新特点,也再次警示走私违法行为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9日,广西籍男子刘某接受他人雇请,联系同乡凌某驾驶一艘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的"三无"船排,前往越南海域接驳走私物品。
当日早晨,凌某驾驶该船排从中国东兴海域驶向越南海域,成功接驳了一批冻炸鸡爪。
随后,凌某按照指示向东兴市江平镇巫头村附近的非设关地码头行驶,试图绕过正规海关检查。
然而,这一行动最终未能得逞。
当日上午9时40分许,凌某驾驶的船排在经过江平镇榕树江水域时被正在执勤的缉私民警查获。
经现场清点称重,缴获的冻炸鸡爪净重达1746公斤,价值人民币66348元。
经东兴海关部门鉴定,该批冻品系国家禁止入境货物。
走私冻品之所以成为海关缉私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主要源于其严重的安全隐患。
走私冻品往往来源不明、检验检疫程序缺失,可能携带危害公共卫生的病原体,对消费者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这类冻品若流入市场,将绕过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隐患。
近年来,为了牟取暴利,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组织走私活动,形成了从组织策划、融资采购、运输接驳到销售分发的完整链条。
本案中,刘某和凌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
刘某作为组织者,接受上线雇请,负责联系船只和驾驶员,是走私活动的策划和组织者。
凌某作为驾驶员,直接操纵船只进行接驳和运输,是走私活动的具体执行者。
根据刑法规定,两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刘某和凌某均系受他人雇请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态度值得肯定。
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涉案财物处置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这种认罪认罚态度为法院的量刑提供了重要参考。
最终,法院对组织者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驾驶员凌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此外,法院还没收了"三无"船排一艘和全部涉案冻炸鸡爪1746公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起案件的查处,反映了海关缉私部门在打击走私犯罪方面的坚决态度和有效行动。
防城港地处中越边界,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口岸。
该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历来是走私活动的高发区。
海关缉私部门通过加强日常巡查、信息研判和专项打击,有效遏制了走私活动的蔓延。
今年以来,该地区缉私部门已侦办多起走私冻品案件,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该案再次敲响食品安全警钟,揭示出跨境走私犯罪的新动向。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筑牢国门安全防线需要执法、司法、公众的协同努力。
只有坚持法治思维、系统治理,才能有效遏制走私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