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屡遭司法否定,多地法院判决明确:共同财产须双方共同处分,违背公序良俗者无效

问题:婚内财产赠与纠纷增多,焦点集中于效力与权益保障 近年来,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巨额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湖北黄冈、北京、四川绵阳等地法院相继审理多起案件,涉及丈夫婚内向情人转账、购置房产,甚至代付对应的费用等情形,原配多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此类赠与是否有效?相关款项能否全部追回?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应如何依法保障? 原因:共同财产规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共同构成否定基础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通常需经另一方同意。司法实践中,法院多认为,发生在婚外情背景下的赠与行为往往同时触及两条底线:一是损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权益;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在北京相关案件中,第三者主张款项属于借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福建高院再审的9658万元赠与案中,即便牵涉非婚生子女因素,法院仍强调,抚养目的并不当然改变未经同意处分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属性。 影响:裁判规则逐步清晰,返还与抚养路径更明确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继续明确了裁判导向:其一,此类赠与通常被认定自始无效,不因第三者是否“善意”而改变;其二,返还范围原则上指向赠与财产本身,不以“比例分割”方式处理;其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应通过独立诉讼主张,避免与赠与返还纠纷混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处理。广东相关案件中,法院对财产性质作出细致区分,将丈夫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别认定,仅就共同财产部分判令返还23万元,说明了对权属边界的强调。 对策:完善登记与救济机制,减少隐蔽处分与争议叠加 法律界普遍建议从三上加强制度衔接:第一,推动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与信息留痕机制完善,降低隐蔽转移和事后举证难度;第二,探索更便捷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救济渠道,使抚养请求不必依附于财产返还争议;第三,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处分行为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川绵阳相关案件中,法院对不同款项的用途与受益对象作出区分,对不属于直接受益的部分不予追缴,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更可操作的处理思路。 前景:家事审判进一步细化标准,事前安排机制或成趋势 随着《民法典》适用的不断深入,司法机关正通过个案裁判持续释放明确导向。福建省高院对天价赠与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也显示出重大家事纠纷中兼顾程序与实体审查的倾向。业内预计,后续裁判会在返还执行口径、证据规则与财产范围认定各上进一步细化,同时推动探索婚内财产协议备案等制度安排,从源头减少争议。

婚姻既是情感关系,也是明确的法律关系。对婚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否定性评价,反映了对共同财产规则的严格适用,也守住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底线。通过清晰的裁判边界遏制“以情代法”“以私破公”,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纠纷,并为家庭稳定与社会诚信提供更可靠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