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拆了以后变成了普通商品,卖家为了让顾客明白这是正品、是啥牌子、啥款式而用这些词

去年底到今年初,江山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个让人心跳加速的案件。事情得从深圳一家搞文化娱乐的公司说起,他们手里拿着不少玩偶形象的授权书,专门做二次创作和商业开发,这几年在潮玩圈里混得挺响。 就在2023年到2024年之间,一个叫毛某的人在电商平台上开了一家店。他买来了市面上拆封过的正品玩偶,把它们当“明盒”卖。这人可真够机灵的,在商品链接里大量使用了那家公司的官方宣传图片,还在上面标着“正版”、“官方正品”之类的字,这种行为一共搞了1600多次。 原告那边不干了,说毛某卖的是二手货,既不是从他们那拿货的,也不是全新密封的,这就涉嫌假冒。而且他擅自用人家的宣传图片和品牌信息,既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容易把消费者给绕晕。原告气不过,就把毛某给告了。 法院审理的时候把两个诉求分开看。先说著作权这块儿,法院觉得那家公司在拿到授权后,给这些玩偶设计了独特的背景、服饰和环境,做成了宣传海报和画作。这中间可是费了不少脑筋,加入了新的创意,形成了跟原版不一样的新美术作品。所以人家肯定是有著作权的。毛某没打招呼就在商业经营里用这些一模一样的官方图片,肯定是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于不正当竞争这一块嘛,法院给足了商品自由流通的面子。他们搬出了“著作权一次用尽”的原则,说当作品原件或者合法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卖出去后,发行权就算用尽了。权利人不能再去拦着别人继续转卖这个东西了。案子里的“明盒”本身就是合法买的正品,来路清清白白。 盲盒拆了以后变成了普通商品,卖家为了让顾客明白这是正品、是啥牌子、啥款式而用这些词和标识,这算是合理范围内的事儿。原告光拿不是直接从自己手里买的、不是全新的状态来推断是假货是站不住脚的。毛某的行为没达到那种让人混淆或者虚假宣传的程度。 到了审理后期,涉案的商品链接都已经下架了。综合考虑了作品有多特别、有多少商业价值、侵权多严重还有打官司花了多少钱这些因素后,法院最后定了个赔偿数:18000元。一审判下来后原告不服气上诉了,结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不光是把这一单给解决了,也是对现在新商业套路里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个积极的回答。它告诉大家盲盒在第一次卖出去后就变成了普通商品了,所有权该归谁就归谁;商家不能借着要保持神秘性的幌子来管人家的二手买卖。 同时这也在警告那些二手卖家:就算你卖的是真货,要是在宣传的时候用了人家的独创素材去宣传也可能会侵权。咱们得管好自己的行为才行。 从更大的角度看呢?市场经济要想健康发展就得在保护创新和保证流通之间找个平衡点。法院肯定了“明盒”交易模式是为了满足那些想买特定款式、又不想花冤枉钱的消费者的需求的;这样做丰富了市场层次也扩大了选择权;最后提高了大家的福利水平。 法律肯定要坚定地保护知识产权、严惩侵权行为;但也得给正常交易留条路;引导大家都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最后大家一起把这个二手交易的生态给弄好;促进消费市场往高质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