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公开制度落实存明显短板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是法律赋予公众的基本权利,也是提升安全生产治理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的重要基础;现行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调查报告公开作出明确要求。国家层面负责调查的重特大事故,有关报告已按规定向社会全文公开。 但在地方层面,落实情况不一。有的地方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基于各种顾虑,迟迟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调查报告;有的虽公开,却又在事后悄然撤回,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突出的是,少数地方将生产安全事故违规认定为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或意外事件,以此规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和公开义务,导致事故真相难以核实、责任追究难以落地。 二、原因:监督机制不健全、地方责任落实不到位 问题成因主要集中在监督、执行和考核三个上。 从制度层面看,过去对地方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缺少系统跟踪核查,监督手段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从执行层面看,部分地方对属地安全生产责任认识不足,把事故信息公开当作“负担”而非法定义务,出现选择性公开、延迟公开,甚至以“涉密”等理由拒绝公开的情况。 从考核导向看,事故调查报告公开长期未纳入硬性考核指标,约束力度不足,客观上助长了消极应对。 三、影响:公众知情权受损,安全警示功能弱化 事故调查报告公开不仅是信息透明的问题,也具有重要社会作用。 一方面,完整、及时的公开是公众开展监督的前提,也是推动责任追究到位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报告披露的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整改建议,具有直接的警示教育价值。若公开流于形式,事故教训难以转化为行业和社会的安全改进,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风险随之上升。 此外,若将事故违规定性并形成误导性报告对外发布,不仅会干扰事故统计数据,还可能削弱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 四、对策:三项举措系统推进,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应急管理部提出三项举措,推动制度执行到位。 其一,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典型较大事故及其他典型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在督促及时结案的同时,推动调查报告按时公开。对其他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安委会督办,确保应公开尽公开。 其二,调度核查。对地方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应急管理部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等方式,系统掌握调查报告公开情况。发现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立即跟踪督办并通报。同时明确要求公开必须持续,严禁公开数日后擅自撤回。 其三,考核巡查。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持续纳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对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地区进行扣分,并在事故结案后的整改评估中,将报告公开情况列为重要指标,以刚性约束推动责任落实。 同时,对违规将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非安全事故的行为,将按调查统计造假从严处理。对因此形成误导性报告并公开发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对牵头调查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 五、前景:制度约束趋严,透明治理格局加速形成 随着上述措施落地,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制度约束将更增强。公开情况纳入考核巡查后,地方在此问题上的“操作空间”将明显缩小,选择性公开、拖延公开等做法将面临更直接的压力。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些举措有助于推动安全生产治理向法治化、透明化迈进,形成“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整改”的闭环机制。
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是吸取教训、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只有以公开保障监督、以透明推动整改,才能尽量避免“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再次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