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但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再次引发对儿童安全监护责任的关注。事件发生在2024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三)。在枣庄滕州某社区,8岁男童万某硕在单元门口公共区域连续燃放“二踢脚”烟花爆竹。,4岁男童吴某泽在母亲看护下在单元门口玩耍。烟花爆竹突然飞向吴某泽,致其受伤。经医院治疗和司法鉴定,吴某泽鼻部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面部留有瘢痕,后续仍需修复治疗。事故发生后,两个家庭因此产生纠纷,也引出监护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 从法律责任认定看,本案涉及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硕在有他人活动的公共区域燃放具有危险性的爆竹,其监护人未有效制止、也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吴某泽的监护人虽在场看护,但从监控画面看,燃放者在燃放前有明显的准备和躲避动作,危险具有一定可预见性。吴某泽的监护人未能及时识别风险并带孩子离开,反而继续向该方向行进,存在一定疏忽。一审据此判定:燃放者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受害人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受害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对方燃放时没有明显预警,己方已尽到看护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且鞭炮飞向受害者方向,燃放者过错显著,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法院指出,燃放者的过错更为突出,但受害人监护人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区域他人燃放爆竹的情况下,应具备更高的风险预见能力。监控中燃放者的准备和躲避动作已提示潜在危险,监护人未及时采取规避措施,虽过错较轻,但客观存在。 本案判决反映了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的适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规则用于儿童伤害案件,既要保障受害人权益,也强调监护人应履行应尽职责。法院的裁判表明,即便侵权行为明显,受害方监护人也可能因自身疏忽承担相应责任。 从更深层看,该案对儿童安全监护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监护不仅是“看住”,也包括对周边环境风险的判断与规避。尤其在春节等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段,监护人应提高警惕,主动识别危险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同时,判决也对燃放烟花爆竹一方的监护人提出明确警示:在有他人、尤其是有儿童活动的公共区域燃放高风险爆竹,本身就存在较大危险。监护人应充分认识后果,及时制止或严格规范燃放行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这起事件看似个案,却折射出传统习俗与现实安全之间的张力。司法裁判在化解纠纷的同时,也表达出清晰信号:监护责任不能“打折”。当“年味”与“安全”需要权衡时,监护人守住第一道防线、社会共同强化风险提示与管理,才能让节日的喜庆不以人身安全为代价。如何在文化传承与风险防控之间找到更稳妥的平衡,仍值得持续讨论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