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大批中成药将被淘汰"的信息在社会各界引发广泛讨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中成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任何一项仍为"尚不明确"的品种,自2026年7月1日起将依法不予再注册,意味着相关产品将面临停产、停售、停用的局面。
这一政策的出台并非突然之举,而是我国中医药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要理解这一政策的深层背景,需要回溯中医药发展的历史脉络。
长期以来,中医药依托民间经验积累和代际传承,早期生产规模较小,研发模式具有独特性。
从2003年施行的《中医药条例》到2017年施行的《中医药法》,国家均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核心导向,充分认可中医药作为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体系的医药学体系的地位。
基于这一考量,2001年发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对中药说明书作出了例外规定,允许部分项目因缺乏可靠试验数据而不予书写。
这种制度设计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为尚未完全适应市场规律的中药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期,助力其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和成长。
然而,保护期若无限延长,反而可能导致部分中药陷入"依赖保护、停滞不前"的困境。
更为重要的是,部分中成药并非完全无不良反应,某些品种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
由于说明书中"尚不明确"的模糊表述,临床使用中难以提前规避潜在风险,可能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完善说明书、规范中药市场已成为当务之急。
从国际视野看,中医药作为中华文明的瑰宝,不应仅局限于国内传播应用。
在扩大对外开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中药必须走向世界。
这要求中药研发、生产、使用等各环节与国际接轨,以行业共识和通用标准规范全链条流程。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2006年前述《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正式废止。
此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持续修订中药说明书的格式规范与技术细则,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最终形成2023年施行的《专门规定》第七十五条,这成为迄今针对该领域最严格的监管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监管要求严格,但《专门规定》并未对中药和西药一概而论,而是充分考虑了中药的特殊性。
规定专设"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章节,重视中药临床使用经验,明确可减免相应申报资料及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的具体情形。
对于儿童、吞咽困难等特殊人群用药,或用法特殊、使用不便的已上市中药,若对比研究显示改变剂型后药用物质基础与吸收利用无明显改变,且原剂型临床价值依据充分,可免于开展临床试验,以此提高临床用药依从性。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策的科学性和人文关怀。
落实《专门规定》,需要重点关注"合规边缘主体"。
中药传承多依赖家族式、师带徒、口传心授等传统模式,部分小众中药传承人或祖传方药持有者,可能因疏于关注政策动态,未及时收集补充临床数据,面临药品淘汰风险。
对此,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排查本行政区域内中药生产使用情况,定向指导相关主体完善中药产品有效性与安全性资料,确保真正有价值的中药品种不因信息不对称而被淘汰。
同时,大批中药停产退市可能致使一定数量从事中药生产、加工、流转、销售、仓储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失业,部分企业面临关停。
相关部门需提前摸排底数,了解受影响从业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做好安抚、分流与纾困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产业平稳过渡。
从行业发展的宏观视角看,部分中药退市并非"一刀切"式的简单淘汰,而是去芜存菁的行业升级。
这一过程将促进中医药产业向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这场关乎百万从业者的产业变革,既是对传统医药智慧的现代检验,更是中医药浴火重生的历史机遇。
当古老的岐黄之术与严谨的科学精神深度融合,中国医药文明将在守正创新中书写新的篇章。
正如一位从业者所言:“真正的传承不是固守残缺,而是让千年智慧通过现代语言被世界听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