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阳4人擅自启封废弃矿洞盗采磷矿获刑 暴露安全生产监管漏洞

近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李某、张某某、骆某某、王某某四人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其中王某某缓刑一年。

该案由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

事件发生于2024年9月。

开阳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寻找矿井充填业务过程中,发现位于开阳县金中镇茶园村董家坡的两处已被水泥浇筑封闭的废弃矿洞。

这两处矿洞系原开磷集团采矿遗留,编号分别为17号和18号。

李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编制安全施工设计方案,也未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便擅自安排张某某等人启封这些废弃矿洞进行勘察。

启封后的矿洞内情况出乎意料。

张某某等人发现矿洞巷道两侧壁上遗留有大量高品位优质磷矿石,且无需深入开挖矿洞,仅需沿着巷道壁从里往外进行"回采"就能获取大量矿石。

这一发现激发了参与者的非法获利欲望。

他们随即组织挖掘机、装载机等重型机械设备进入洞内,以"清理通道"为借口,实则大规模采挖洞壁上的磷矿石。

在整个盗采过程中,李某作为组织者和决策者,在现场人员发现张某某等人采挖矿石并向其汇报后,未予以制止,反而放任这伙人继续进行非法盗采活动。

最终,四人共将404.32吨磷矿石堆存于矿洞内的耳洞中,伺机销售获利。

直到2024年9月22日,该非法开采行为才被相关部门发现并查处。

经查,该废弃矿洞为独头矿硐,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完全缺乏通风、排水及支护等基本安全设施。

应急管理部门和地质灾害专家认定,该行为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极易发生中毒、窒息、冒顶等严重事故。

办案检察官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四人的行为属于"明知有危险仍执意为之"的高度危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的,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具有发生重大后果的现实危险,即构成危险作业罪,最高可处一年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四人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启封已封闭的废弃矿洞,无资质、无安全措施从事矿山开采类作业,矿洞本身存在多重重大安全隐患,完全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底线的坚守。

该案的办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一方面,它严厉打击了私挖盗采废弃矿洞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辖区乃至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检察机关特别提醒,废弃矿洞并非"无主之地",其封闭状态是防范人员误入、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启封、进入废弃矿洞从事施工、采挖等活动。

同时,企业在开展生产作业时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和专业人员。

个人更应当切勿贪图私利,坚决不触碰安全生产的红线。

矿洞封闭不是“形式动作”,而是守住生命安全与公共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对废弃矿洞擅自启封、无证作业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形成震慑,更要以此为镜推动各方把责任落到最小单元、把管理延伸到最末端。

唯有守牢安全生产红线、敬畏法治底线,才能真正实现发展与安全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