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竞业限制协议里的老毛病

各位观众,最近的一个新闻真是让人大开眼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白皮书,里面讲了网络主播竞业限制协议里的一些老毛病。在这个数字经济飞起来的时代,直播行业吸纳了不少就业机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最新的报告说,到了2024年12月,中国的网络直播用户已经达到了8.33亿,职业主播也有3880万人,比去年多了不少。这意味着直播这行竞争越来越激烈。 最近有个案子挺有意思的,主播章某和公司F之间的纠纷闹上了法庭。原来他们签的协议里说,当主播的粉丝超过10万,而且单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时候,就得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章某用的是公司的共用账号和个人专用账号。这下麻烦来了,怎么算粉丝数成了案子的焦点。上海一中院审理之后觉得,条款有歧义的时候,得按常理来判断。他们看了账号归属、谁在用这些细节后发现,章某的个人号才符合“主播达人号”的一般理解,而且这两个号的粉丝数还重叠了,直接相加不科学。最后法院认定章某没触发那个条件,也就不用赔钱了。 这个案子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核心内容必须写清楚。比如主播的账号归谁、粉丝怎么统计、销售额怎么算这些关键条款,千万别含糊其辞。最好用那些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数据来衡量。 另外还有一个例子也很典型:史某跳槽去了一家同类公司做美妆直播。公司Y要求他把竞业补偿金还回去,还要付两倍的违约金。上海一中院觉得史某在之前接触到的销售数据、客户喜好这些都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应该受限制。但两倍的违约金太高了点,根本没考虑史某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按照公平原则把违约金调成和补偿金一样多,二审法院也同意这个调整。这说明违约金不能设得太高或太低。 还有地域范围的问题也得谨慎处理。如果公司约定的限制地域太宽了,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顾慧萍法官指出这个地域范围得跟公司实际做生意的地方对得上号。要是让员工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都不能干这行,这就太欺负人了。合理的做法是根据公司需要设定合适的范围。 现在直播行业发展得很快,但用工模式和传统行业不太一样。大家签的往往是《达人经纪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点特殊。这种情况让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变得麻烦起来。专家建议相关部门赶紧制定一些适合直播行业的规定来指引大家该怎么做。行业协会也可以搞个示范合同让大家参考。平台企业也得负点责任,用技术手段帮着落实这些协议里的约定。 司法机关通过这些案子已经给行业指了条明路了。接下来需要企业、主播、平台、协会还有监管部门一起努力才行。只有大家一起配合起来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秩序。毕竟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 这么看来,司法裁判里面的那种权益平衡理念确实给了行业很多参考价值。只要制度完善了、大家意识提高了,这个行业肯定会越来越好。在这个过程中法治保障肯定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