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龚某与相识多年的佘某在微信上发生了四次借款交易。龚某通过微信给佘某转账了7500元,另外还通过支付宝给佘某转了5000元,并且给佘某买了一部价值8500元的手机寄过去。由于这笔借款并没有纸质借条,龚某后来多次催款无果,便把佘某告到了荆州区人民法院。龚某要求佘某偿还2.5万元,但法院只认定了7500元的借款。法官在庭审中对每笔交易进行审查,确认了微信转账7500元的有效性。这个判决是基于龚某和佘某之间聊天记录中的对话内容:佘某明确表示要借钱,龚某随后立即转账,而且佘某在收到款项后没有表示异议。这样的借贷合意被法院认为是完整的。相比之下,支付宝转账的5000元和手机款8500元则无法得到确认。对于这两笔款项,龚某只提供了付款凭证,并没有证明它们是借款的文字证据。法官认为这两笔款项的性质更接近赠与或者代买行为。由于缺乏明确证据证明佘某实际持有了手机或者确认收到手机款的信息,法院无法推定存在借贷关系。 最终,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佘某只需偿还7500元的债务,其他1.75万元的要求全部被驳回。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行微信转账时,“转账”并不等同于“借款”,必须保留清晰明确的证据链才能避免风险。没有书面借条就很难让口头约定变成法律事实。因此,在未来进行类似交易时建议大家做好准备工作:先立下字据再转账、在备注中写清楚用途、保存完整记录等措施都能帮助我们降低风险并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