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算不算双方商量好了才让张亮走?”这在劳动法上是个大问题。虽说法律给了大家商量解除合同的自由,但要是处理得不好,反倒容易打官司。蓝天公司和员工张亮在电话里聊了离职的事,聊到了给钱、哪天走人、怎么交接这些细节。之后公司发了封邮件,说是“协商解除通知”,还让张亮赶紧办交接。张亮不乐意,去仲裁了,双方都没服判,又打了官司。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公司赔了张亮五十多万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张亮说,他对赔偿基数有意见,根本没达成一致意见,是公司单方面解除的合同。蓝天公司反驳说,只是基数没谈拢,这由法院定就行,咱们还是商量好了才走人的。法院最后觉得,虽然双方确实聊过离职的事,最后工作日和补偿方案都定了,但就是那个赔多少钱的数目始终没敲定。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最后大家在纸上签字按手印达成一致了。光凭最开始的意思差不多和办了交接,是不能认定为双方商量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判公司赔了五十多万。宣判后双方都上诉了,二审维持原判,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法官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要算商量好解除劳动合同,就得双方都同意才行,而且得把钱赔了。意思自治、协商一致是基本原则,光说要散伙不行,必须把工资、年假、社保这些没结的账都算清楚才行。如果用人单位说要辞人了,大家虽然同意走了但还没谈妥全部赔偿细节就把合同给撕了,那这就不算合法解除了。这种不算完全商量好的辞退其实还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单方面行为。所以法院认定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得赔这笔钱。劳动合同本来是定规矩的文件,商量解除就是把这规矩给改了。好的解除协议通常得把走人的时间、给钱多少、交接手续还有以前没清的欠账都写清楚写明白。这样做不光能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消灭掉还能把官司给解决了。不像那种硬逼着人走人的方式容易闹事大家在解除合同的时候还是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坐下来好好谈才能把权益都保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