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大改了一遍,把原来的《担保法》第17条大改了一遍,把原来的《担

咱们先从法条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687条,把原来的《担保法》第17条大改了一遍,把先诉抗辩权的阻力扩大了不少。以前的情况是说债务人搬了家让你找不着人讨债很难办,现在改成了债务人不见了且根本没钱还,还多了两款情况:债权人手里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钱不够还债,或者是债务人明显没能力还钱。同时,放弃这个抗辩权的要求也变得更严了,以前只要签个字就行,现在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且要清清楚楚写上“放弃先诉抗辩权”,别的都不算数。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判的那些案子。比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那个案子里,中信实业银行诉京工房地产案,法院给出的硬标准就是:要是债务人找不到人住的地方,营业执照也被吊销了,连投资者信息都查不到了,那保证人必须把抗辩权放下。还有常州澳通品牌管理公司的案子里,流程是这样的:先把主债务人的财产查封了卖了看够不够还,要是不够了才轮到保证人补这个缺口。 另外,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开磷集团的案子里也说了清楚:签了连带保证合同的人一旦签字,就等于自动把那个“先诉”的权利扔掉了。李广娟诉赵静、冯立忠这个案子里还划了个界:债务人要是进监狱坐牢了,并不代表他就是“下落不明”,必须走司法确认程序才行。还有陈玉芬诉许梅的案子里提醒咱们:只有在主合同纠纷还没去法院打官司或者仲裁的时候,保证人才能硬气地行使先诉抗辩权。 关于保证责任的范围,《民法典》一口气列出了四种“例外”情况,特别是第三款是新增的亮点:只要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或者失去履行能力了,保证人就得提前买单。这里有四个必须记住的条件:放弃的人只能是自己;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内容里必须明明白白写着“放弃先诉抗辩权”;时间必须是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或者之前。 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但其精神还在《民法典》里面呢——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告上法庭,但法官得在判决书里写清楚:先把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了不够了再让保证人补。 对债权人来说,想快点锁定保证人?就得逼着他白纸黑字写清楚“放弃先诉抗辩权”。对保证人来说,想保住自己的“第二顺位”地位?就得死死守住“主合同还没审没裁”这条红线该拒就拒。对法院来说,执行的时候要是发现主债务人的财产在那边卖不出去不好变现?那就赶紧先处置保证人的份额别让钱躺在账上睡大觉。只要把规则背熟了、证据固定好了、流程走顺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就不会变成“纸上谈兵”的摆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