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表达感情”为由,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
这类行为既牵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边界,也触及婚姻家庭领域的价值底线。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明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维系不正当关系为目的处分共同财产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受赠方应承担返还责任。
原因——从案情看,争议的直接诱因是信息隐瞒与财产处分失范。
1990年出生的周某在棋牌室结识1972年出生的王某伟。
王某伟自称“已离异”,随后与周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并于2025年8月20日支付25012元为周某购买黄金手镯。
其后,王某伟妻子翟某清联系周某,周某方知王某伟并未离婚,仅处于分居状态。
翟某清认为购买金镯子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周某请求返还。
庭审中,周某称其并不知情,亦称自身名誉受损,仅愿返还一半;王某伟则表示支持妻子追回。
法院查明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对象与赠与人存在婚外恋情,交易背景与目的明显偏离家庭共同利益。
影响——此类纠纷的社会危害并非止于个案财产得失。
一方面,它侵蚀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预期,导致共同财产被不当消耗,加剧家庭矛盾与诉讼成本。
另一方面,受赠方即便自称“不知情”,在客观上也可能因受领财物而被卷入返还责任争议,形成名誉、经济双重风险。
更重要的是,若对以婚外关系为基础的财产转移放任不管,将冲击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损害法律对家庭制度的保护功能。
对策——司法裁判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黑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性质上违反忠实义务并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赠与无效,配偶有权请求返还。
鉴于周某称“手镯已丢失”,法院支持翟某清按购买价返还25012元的诉请。
周某上诉后,锦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指出:夫妻一方为违反忠实义务之目的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周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从治理角度看,减少此类纠纷,既要依靠司法“定分止争”,也要强化家庭财产管理与风险提示:其一,夫妻应增强共同财产意识,对大额支出、贵重财物购买等形成必要的沟通与留痕机制;其二,遭遇婚外关系导致财产外流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消费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依法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其三,社会层面应持续加强婚姻家庭伦理与法治宣传,推动形成尊重婚姻、遵守法律的公共氛围;其四,对第三人而言,面对对方婚姻状况不明的财物赠与,应保持审慎,避免在事实不清中承受返还风险。
前景——随着民法典实施与相关裁判规则不断明确,婚姻家庭领域对“共同财产被不当处分”的司法回应将更具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可以预见,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公序良俗为价值尺度,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配偶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以不正当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安排难以获得法律支持,任何试图通过隐瞒婚姻事实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后果。
这份判决书的意义不仅在于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在于它对婚姻法律制度的深化诠释。
它表明,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安排。
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赠与、转移等方式规避这一义务,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也必须在忠实义务的约束下行使。
这一判决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共同财产的安全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也提醒全社会要尊重婚姻的神圣性,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