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人防门挡住了车位,开发商告到了高港法院,希望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并退款

2018年5月,顾某与开发商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买下房子还有配套地下车位。钱给清后,开发商在2020年3月把房子和车位一起交付给了顾某。直到2022年6月,顾某发现自己买的车位被人防门挡住,小型机动车根本开不进去,这可是买车位的目的都达不到啊。顾某试着跟开发商商量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所以顾某把开发商告到了高港法院,希望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并退款。 庭审中,开发商辩解称,人防门挡住了车位是因为设计问题,并不是故意违约的。另外他还说顾某在2020年收房的时候就知道这个情况了,却拖到2022年才提出解除合同,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了。 高港法院审理后给了三点理由支持顾某的请求。首先是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要交付符合约定的车位,但现状是根本没法停车;其次是案涉车位属于特定物且事实上没法再使用了;最后是这事儿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继续履行下去只会让麻烦越来越大。 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了顾某的解除请求。但根据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还是得由开发商承担。 法官提醒说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几个点:买前一定要实地看一下车位情况,如果还没建好最好拿图纸和销售人员确认清楚周围有没有柱子或者人防门之类的障碍物;收房的时候一定要先验再签字确认《车位验收单》;维权要及时啊,权利不要睡懒觉。 关于适用法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指出如果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规定。本案中交付障碍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但持续到生效后提起诉讼,所以适用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如果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费用过高、还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请求履行的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