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围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代币融资包装以及以“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为名的跨境融资等活动,一些机构和个人借助互联网平台、跨境通道和技术包装不断变换手法,诱导公众参与投机交易或变相融资,风险外溢趋势明显。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针对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活动的关键环节继续划清红线、压实责任,传递出从源头遏制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国家安全的明确信号。 一是直面“问题”:新型包装下的金融风险更隐蔽、更易扩散。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涉及的业务活动在境内长期被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但在现实中,部分主体以“稳定币”“链上理财”“资产上链收益”“境外发行回流”等话术营造合规假象,甚至将境内资产收益权、所有权等概念包装为可交易代币,并叠加高杠杆、强营销、跨境结算等操作,容易形成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复合型风险。一旦价格剧烈波动或链上平台失序,可能造成集中损失,并带来社会稳定风险。 二是剖析“原因”:逐利动机与监管套利叠加,催生跨境链条化操作。虚拟货币和代币化业务天然具有跨地域、跨平台、跨账户特征,信息不对称突出,资金去向难以穿透识别。部分不法分子通过境外注册、境内引流规避监管,借助第三方支付、地下钱庄、虚拟资产兑换等渠道转移资金,形成“境内宣传—境外发行—境内受害”的链条。同时,一些技术服务商、营销机构以“提供系统”“撮合交易”“推广引流”为名参与其中,使风险从单一平台向多环节扩散,增加识别和处置难度。 三是评估“影响”:统一规则有助于稳定预期,堵住风险外溢通道。通知延续并强化既有政策取向,重申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继续保持禁止性政策;同时提出,未经依法依规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对RWA代币化,通知首次明确相关定义与“境内严禁、境外严管”原则:境内禁止开展RWA代币化及提供中介、信息技术等服务;对境内主体赴境外从事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强调由相应机构依职责依法依规从严监管。上述安排有助于压缩以“创新”为名的监管套利空间,减少风险向境内传导,更好保护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是落实“对策”:形成部门协同、全链条治理的监管合力。通知在强调禁止性红线的同时,突出“同类业务、同类风险、同类规则”的监管导向,进一步强化跨部门协作与穿透式监管。证监会同步出台监管指引,围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提出明确要求:开展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按规定向证监会履行备案,提交备案报告与境外发行材料;基础资产及相关主体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等禁止情形,并应符合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等规定;业务开展需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与数据安全等制度要求。同时,通知对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技术服务、互联网平台展示和营销宣传等环节提出更严格约束,意在切断“资金端—资产端—技术端—宣传端”的风险链条,提升联动处置效率。 五是展望“前景”:推动金融创新回归服务实体与合规轨道。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资产确权、信息披露、交易登记等技术应用不断拓展,但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必须在法律框架和监管底线内运行。可以预期,围绕跨境发行、资金结算、数据合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等重点领域,监管将进一步强化穿透识别和执法协同,对“境外发行、境内招揽”“以代币名义变相融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市场主体而言,合规边界更加清晰:凡涉及公开募集、收益承诺、代币交易撮合、资产收益权证券化等高风险环节,都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审查与法律责任约束。未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基础设施与规范化资产证券化机制有望获得更多制度支持,而以投机炒作为核心的虚拟资产活动空间将进一步收窄。
虚拟货币和代币化资产监管是全球性课题。我国此次政策调整既说明了对金融安全的坚决维护,也反映出对新技术风险的清醒认识。通过更清晰的规则边界、更明确的监管底线和更有效的执行机制,我国正完善一套兼顾风险防控与发展需要的监管体系。该政策框架的推出,有助于引导市场参与者理性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防止资本无序流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稳固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