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驳回富国律所的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把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驳回了,理由是这个律所不具备《企业破产法》里规定的主体资格。这事儿的前因后果还得从1988年6月3日说起,那时候颁布实施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和1996年11月25日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后来都已经失效了,所以没法拿它们当法律依据来证明富国律所能享受独立法人资格。再加上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制的形式,合伙制律所由合伙人担责,个人制由设立人担无限责任,这也意味着富国律所并不符合法律对营利法人的定义。 虽然富国律所在2010年10月曾经作出过解散清算的决定并申请破产,还在11月25日起诉到了法院,但最高法认为《企业破产法》主要是给企业法人或类似组织清理债务用的。富国律所虽然是专业服务机构,但它既没有法人资格,对外适用《律师法》和《合同法》,内部又按《公司法》管理,所以没法直接用《企业破产法》来办破产。 再审申请人是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陈仕谟。他们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做出的渝破终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案子经过审查后已经结束,富国律所提出的理由是自己属于合作制机构,是营利法人,应该用全部资产还债。可他们严重资不抵债,早就不能经营也没法退出市场,所以想申请破产清算。但最高法认为,既然《律师法》已经取消了合作制形式,而且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律所能参照《企业破产法》来清算,那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不违法。 最后审判长是孙晓光、审判员肖宝英和张小洁共同做出裁定:驳回富国律所的再审申请。这个裁定是在2021年4月27日做出的。对于这段发生在1988年6月和1996年11月25日前后的旧规失效情况以及2010年10月富国律所的解散清算决定和申请破产过程,最高法给出了明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