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个培训合同纠纷,这个案子引起了大家对培训机构“包过”、“不过退费”的讨论。法院不仅清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对教育培训行业常见的格式条款效力、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边界给出了有参考价值的司法认定。这次纠纷中,考生万某为了培训机构所谓“包拿证书,不过退费”的宣传,和他们签订了一个总金额为1.38万元的培训合同。合同规定如果考生完成两年的培训,出勤率达到95%以上,参加三次考试仍未通过的话,就能获得全额退款。然而,万某只培训了一年就参加了考试,结果三科中只通过了一科。万某就根据宣传承诺要求机构退还全部费用。但培训机构却以他的出勤率没达到95%为由拒绝退款,还单方面停止服务。通州区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围绕两个焦点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培训机构提出的“出勤率未达标”的抗辩理由。法院指出涉案合同里关于“出勤率达95%以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培训机构预先准备好的标准条款。这个条款给消费者主张核心权利(全额退费)设置了前提条件。法院审查后发现,培训机构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以合理方式提示和明确说明这个条款给消费者知道。所以法院判定这个抗辩理由不成立。 其次是万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判决书明确指出虽然培训机构存在承诺瑕疵并且他们用出勤率作为抗辩理由不成立,但客观事实是他们已经提供了一年的服务。同时万某自己也学习通过了一门科目。从公平原则和实际履行情况出发,全额退款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总价款、培训机构已提供服务价值和考生已取得成果等因素后判决机构给万某退还7000元。 这个判决给教育市场和消费者传递了一个信号: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在拟定格式合同时要告知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要注意留存宣传资料等证据以便维权。这起案例帮助构建一个更加规范、健康的教育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