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张某把房子租给高某开酒店。同年6月20日,房屋交给了高某。就在7月,高某雇佣的工人郑某在清理装修垃圾时,不小心从阳台掉到下方五米处的河边,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察把这事儿记在了报警记录里。郑某的家属和雇主高某商量后,签了和解书,高某赔了30万元。 但到了2025年10月,郑某的家属又把出租人张某告到了法院,要他再赔50万元。张某觉得自己不该担责,理由是房子已经交给了高某,自己不是实际使用人。法院主要看了两点:一是民法典第749条说了,承租人用东西期间出了事,出租人不用赔。因为房子6月20日就交付了,事故7月发生,正符合这个规定;二是检查了事故原因。原告想按民法典1252条主张,可法院查发现阳台本身没问题,是郑某自己掀开了铁板掉下去的。这是使用过程中的意外。 另外,事故后高某已经赔了钱给家属了。从常理上说,既然他在用房子还雇人干活受益,就该自己负责安全。综合这些情况,法院觉得让张某再赔50万没道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这个判决提醒大家,房东只要把合格的房子给了房客,房客就得管好使用安全;房东只要东西没质量问题就行。这对减少隐患、保障大家的安全都有好处。